刘炳扬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寻衅滋事案
来源:刘炳扬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量:1155

【案情简介】

一、2020年3月份,因被害人张某某与陈某甲恋爱期间不专一,被告人陈某在他人纠集下,两次前往张某某位于中山市西区××路的住宅内,无故殴打张某某,其中,陈某用点燃的香火烫伤张某某的舌头。

二、2020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应被害人张某召集前去中山市石岐区××广场附近与高某某等人谈判,继而陈某与对方一起对张某拳打脚踢,直至吴某某报警后才逃离现场。

三、2020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因被害人吴某某帮助上述被殴打的张某报警,遂伙同他人在中山市东区××商场掌掴吴某某,并对吴某某拳打脚踢。

四、2020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以被害人刘某某太过嚣张为由,伙同他人在中山市东区××健身广场用摩托车头盔、拳脚殴打刘某某,要求刘某某交出手机,后陈某给刘某某五秒钟逃跑而未能取得手机。案发后,刘某某不敢正常到学校上学,后转至其他学校读书。

五、2020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与谭某、关某携带铁锤驾驶摩托车经过中山市东区××路附近时,见××学校的学生被害人卓某某路经该处,为捉弄他人,谭某持铁锤恐吓卓某某,陈某用手殴打卓某某的面部。因未搜得财物而让卓某某道歉,之后三人逃离现场。

六、2020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与谭某、关某驾车经过中山市东区××路边时,由陈某驾驶车辆无故拦截路经该处的××学校的学生被害人谢某某,陈某等人随意踢打谢某某,并用随身携带的铁锤恐吓谢某某。

七、2020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与谭某、关某驾车经过中山市××店铺门口时,驾车拦截路经该处的××学校的学生被害人冯某某,无故对冯某某进行恐吓并向其索要手机,后见冯某某意图报警而离开。

【办案经过】

刘炳扬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未成年人)的辩护人,经过全面分析陈某参与的每一宗犯罪事实与证据,依法向法院提出陈某可以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经查,被告人陈某多次实施欺凌中学生的行为,有的用拳头殴打、有的用点燃的香火烫他人舌头,并造成被害人不敢正常上学而转校的后果。被告人陈某在两个月内连续实施七宗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频率高,被害人广泛、众多,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滥用暴力,甚至实施以香火烫被害人舌头这种较为残忍的手段。被告人陈某犯罪造成的社会关系尚未得到完全修复,望陈某某以此为戒,认真反思,悔过自新。

最终,法院经审理,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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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扬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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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炳扬
  • 执业律所:
    广东君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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