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炳扬律师亲办案例
涉恶势力及套路贷犯罪案
来源:刘炳扬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6
浏览量:243

【关键词】

恶势力、套路贷、高利放贷、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

【案情经过】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在中山市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其中,赖某某主要负责“出资”,姚某某主要负责“拉客户”“协助走账”,李某某主要负责“催收债务”。三人多次纠集在一起,为追索非法债务而实施随意殴打、强拿硬要、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电话威胁、语言恐吓等暴力、软暴力行为,对借款人及其亲属造成心理强制,并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逐渐发展为“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份,被害人王××通过被告人姚某某介绍向赖某某借款,签订50000元借据,实际出借本金30000元;签订40000元借据,实际出借本金3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赖某某、姚某某有上述非法放贷行为,仍参与“追债”及提供账户接收还款。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持上述借据,迫使王××及其亲属归还借款共计99927元,诈骗被害人王××及其亲属共计39927元。同年7月份,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为追索非法债务,时分时合,多次将被害人王××带到中山市××士多店、中山市××饭店等地,李某某言语威胁还款、多次随意殴打王××,赖某某、姚某某在场配合“劝说”“打圆场”。李某某还多次到王××家中,殴打及使用菜刀威胁王××还款。同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受被告人赖某某指使,到借款人王××家中,以殴打、恐吓方式要挟王××的母亲书写一张借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的借条,后才离开。

2、2018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谢××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赖某某借款30000元,实际到手本金28000元。后谢××不能按时还款,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将谢××约至中山市小榄镇××足浴包厢,三人胁迫谢××签订38000元的借据及答应支付高额利息、日罚息等要求。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据此,迫使谢××归还人民币96540元,诈骗被害人谢××共计68540元。同年6月份,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为追索非法债务,多次上门找被害人谢××逼债,并每次强行要谢××支付路费、吃饭费用。据统计,共强迫谢××支付上述费用10000元。

3、2018年6月份,被害人陈××通过被告人姚某某介绍与被告人赖某某签订了出借30000元的借据,实际出借本金20500元;同年6月份,以同样方式,陈××签订了出借30000元的借据,实际出借本金2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赖某某、姚某某有上述非法放贷行为,仍参与“追债”。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持上述借据,迫使陈××归还共计81000元,诈骗被害人陈××共计39500元。

【审理经过】

刘炳扬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并发表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系“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赖某某、李某某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依法惩处。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答辩理由如上,有理部分,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以下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裁判观点】

1、关于本案应否认定为“套路贷”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高利放贷,通过与借款人口头达成高额利息的借款协议,再以直接扣除“头息”或者让借款人收取借款本金随即支付“头息”或者收取“保证金”“介绍费”的方式诱使借款人签订借款本金虚高的收据、收条,过程中还存在通过摆拍的发方式制造收据、收条上载明的借款本金已交付的虚假事实,并指定借款人向非出借人账户还本付息,且未向借款人出具还款收据等凭证,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通过滋扰、诉讼或者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向借款人索取虚高的债务及“上门催讨费”等款项,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该行为符合“套路贷”的犯罪特征,应定性为“套路贷”。

2、关于本案“套路贷”定罪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取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赖某某等人在高利放贷过程中,使用实际已扣除“头息”虚高的借款收据、收条,隐瞒借款人还款事实并隐匿还款证据,借助诉讼向借款人索取“债务”,或者使用暴力催收手段,其手段符合认定“套路贷”诈骗的法律规定,无论借款人是否认为自己遭受“套路贷”诈骗,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套路贷”诈骗犯罪;同时,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又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方式追债,已超出追债应有的行为,还针对当事人以外的被害人实施犯罪,应当按照以具体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应当数罪并罚。

3、关于本案应否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的意见。经查,根据相关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本案中,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三人纠集在一起,以放高利贷为主要敛财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并以威胁、殴打、上门滋扰等寻衅滋事及虚假诉讼手段追讨债务、保证催收,且强行向借款人收取“上门催讨费”等,牟取非法利益,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基本特征,应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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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扬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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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炳扬
  • 执业律所:
    广东君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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