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始,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结伙以租住的中山市古镇镇××公寓为据点,购买多台笔记本电脑、电销神器及多张手机卡,通过语音呼叫系统、企业信使运营管理平台联系被害人,给被害人发送虚假的信用卡逾期还款短信,后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帮忙处理信用卡逾期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银行卡的支付验证码后将款项转走。期间,陈某某、温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分别诈骗被害人吴某某、苏某某、李某1、段某某、林某某、周某某、李某2金额5000元、8970元、11975.22元、8528.89元、23528元、10000元、22956.68元,共计人民币90958.79元。同年9月4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据点抓获陈某某、温某某,当场缴获作案用手机卡37张、笔记本电脑7台、无线WiFi器6台以及作案手机8部等涉案物品。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某通过电信网络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名义,向不特定被害人虚构信用卡逾期的事实,在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之后,以办理信用卡逾期业务和消除征信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银行卡的支付验证码,从而非法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款。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途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