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亮律师亲办案例
邹XX与北京XX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张海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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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北京XX公司争取合同权益

基本案情:

邹XX在2007年5月14日与北京XX公司签订购合同,邹XX从XX公司购买制砖机一部,附带一些配套设施,但是邹XX在使用过程中,没有生产出合格标砖。邹XX于是起诉到大兴法院,要求退回机器,并且要求XX公司赔偿损失60万元。

邹XX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XX公司要生产出五万块标砖,但是其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于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XX公司主张,对方来购买机器时并没有携带原料要求做检验,而且制砖机本身是合格的。制砖机生产不出合格的标砖是因为对方没有按照制砖机说明书进行操作,并且没有准备合格的原料。因此要求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判决时认为生产不出合格标砖是因为邹XX没有合格的原材料,但鉴于合同不能履行,判决解除合同,邹XX退回机器;然后XX公司返回购货款133000元。一审判决后,邹XX通过北京市第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书称:没有生产出五万块标砖,XX公司是有责任的,XX公司应该就这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于是案子发回重申,重新由大兴法院进行审理。XX公司在这期间找到我们寻求帮助,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该案的确不应该发回重申,于是决定接受XX公司委托。

针对检察院抗诉我们意见

 一、抗诉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明显不符。

1.邹XX在履行合同中就存在反复和造假.XX公司与邹XX于2007年5月14日签订《合同书》时预付了4万元.同年6月14日,XX公司将设备运到邹XX处,但当时,邹XX见货后拒不付款,并准备下货,最后在XX公司反复劝说下,于6月16日邹XX才签收设备.但这种无端折腾致使XX公司损失运费1800元。

2.邹XX隐瞒事实,并没有在XX公司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生产5万块砖,而是5000块砖.按照约定,邹XX需要准备不低于10万块砖的原材料.但是,在XX公司技术员调试设备生产砖块时,邹XX只准备了能够生产5000块砖的水泥、石子、砂子。在技术员催促邹XX赶紧准备原材料以便其能够熟练操作并会保养设备时,邹XX以资金困难为由不予准备.所以邹XX所述5万块砖的损失,明显与事实不符。

3.邹XX声称其于2007年7月19日停止生产,但是邹XX提供的证据显示,邹XX在2007年7月26日仍然购买糠醛和砂子.这也充分证明邹XX是在其停产后才购买糠醛和砂子。

4.邹XX在2007年5月14日与XX公司签订购合同,却在2007年5月12日签订用工合同,这明显与常理不符。

5.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糠醛危险货物编号为33581,而根据邹XX提供的证据(见一审卷宗35页)表明,邹XX使用危险化学品糠醛作为生产砖的原料。邹XX违反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相应后果只能由邹XX全部承担。

二、邹XX应对生产出来的砖的质量负责。

1.邹XX从未带原材料到过XX公司,更没有要求做过检测。

在起诉中,邹XX称其带原材料到XX公司实地考察时,曾提出过要求XX公司检测原材料,这完全是无稽之谈。

2.邹XX制砖用的原材料纯属其个人主张。

    XX公司告知客户制砖所需要材料均在《QT4-20B型液压成型机使用说明书》第四条第1项配料中说明,而且在第六条附表的生产工艺流程图中也有说明.XX公司制砖原材料包括石子、石粉、黄砂、水泥、水,但绝对不是用生产糠醛的灰料和泥沙.而且邹XX在购机时和本公司技术员到邹XX处安装调试时,邹XX也没有提供所谓的“糠醛的灰料和泥沙”;当时,XX公司也没有承诺用所谓“糠醛的灰料和泥沙”能生产合格的砖,因为国家对生产砖的原料也有相关标准,只有合格的原料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在邹XX提供的证据表明,邹XX在2007年7月26日才购买糠醛灰料和沙子,此时邹XX让安装调试人员于2007年7月10日离开了。

3.邹XX制砖的工艺是错误的。

邹XX在起诉书中称生产出来的产品要15天的养生期,这明显违反了《QT4-20B型液压成型机使用说明书》第四条第3项养护期28天的要求,也没有按我公司技术人员要求去做。

三、邹XX要求退还购机款、赔偿损失等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一)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邹XX认为用本案所涉机器生产的砖块质量不合格,但是,邹XX却不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此产生的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应由邹XX承担。

1.邹XX不能够证明其提供的原料是适合的制砖原材料。

本案在一审中,双方都承认本案所涉机器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主办法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2008年8月28日要求原告提供原料进行试验,原告当时同意提供,但又在2008年9月27日拒绝提供原材料.而且原告在举证期限内,迟迟不予提供。

2.邹XX在一审中不能够证明用本案所涉机器生产的砖块的质量不合格。

    3.邹XX在一审中不能够证明其所声称的质量不合格的砖块是由本案所涉机器生产的。

4.“抗诉书”认定事实不清,把邹XX的责任和义务变成了XX公司的责任和义务.XX公司生产砌块成型机,国家有相关的标准(见标准JC/T920-2003),该机经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材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合格,这是XX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同理生产砖的原料,国家也有相关标准(见标准GB14684-2001 建筑用砂,GB14685-2001建筑用卵石 、碎石,GB/T17431.1-1998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提供合格的原料也是邹XX的责任和义务.而且XX公司在说明书中也说明确告知了原料.XX公司提原料配方的前提条件是邹XX必须提供合格的原料.

(二)邹XX主张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诉求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也应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大兴法院重申结果:

大兴法院认为,合同的签署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不能履行主要责任在于邹XX。但是,XX公司没有完成安装调试义务应赔偿生产五万块砖的损失,合计10500元。

1、坚持解除邹XX和XX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2、XX公司赔偿邹XX损失10500元。

3、驳回邹XX其他诉讼请求。

邹XX对大兴法院的再审判决仍然不服,上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邹XX上诉我们意见:

在本案安装调试阶段,没有生产出5万块合格标准砖,完全是由被答辩人造成的,跟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

(一)被答辩人从没有要求过答辩人生产出5万块标准砖,而且安装调试时被答辩人也没有做好生产这么多砖的充分准备。

1、按照《产品安装调试补偿协议》第四条规定:“您务必要求我公司安装调试人员协助您生产出不低于5万块合格砖,——”,可以体现出,合同没有强制规定被答辩人必须主动生产出5万块合格砖。而是在被答辩人要求的情形下,答辩人才要履行该义务。

2、本案中,被答辩人安装调试时并没有要求答辩人必须生产出5万块砖,而是因为被答辩人实在买不来原料,只让答辩人生产出了5000块砖。

由上可知,被答辩人安装调试时根本就没有生产5万块砖的充分准备,答辩人也不可能为被答辩人生产出5万块砖。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在(2008)大民初字第5747号案件审理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邹XX和XX公司都同意就生产配方进行调试,但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邹XX拒绝提供调试配方的原材料,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邹XX要承担主要责任。但XX公司没有生产出5万块合格标砖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审判决正确,判决驳回邹XX的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情形,非违约一方应当采取合理减损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造成的损失只能有己方承担。本案中,实际上对方是没有任何理由在要求赔偿的,法院这样判已经是更多地在人情上照顾了邹XX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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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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