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张久飞、唐玉姝律师担任该案的委托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受理本案后,代理人通过对案件的整理及刚才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XXX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系XXXXXX有限公司职工,其工作地及其收入均源于城镇,依相关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2011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二、 交通费用的计算
原告出院租车60元,住院期间按家属每天1人往返两次,每日发生8元,住院23天计算。
三、 原告母亲及一子尚需其抚养
原告母亲73周岁、长子10周岁(事故发生日2011年3月26日时的年龄),依2011年辽宁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分别按7年、8年计算。
四、 根据医嘱及医院开具的诊断原告XXXX在家休养发生误工费用
根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原告误工日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其他请求的赔偿费用听从法庭依法裁判。
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
张久飞 律师
唐玉姝 律师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