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实:
自2016年开始,被告陆续从原告处批发购买儿童服装等货物。2021年5月29日,经过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10000元货款没有支付,被告于结算当日给原告出具一份“账款说明”,载明:截止2021年5月29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拾壹万元整(110000),并承诺6个月左右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
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000元是事实,被告应把所欠货款及时支付给原告,由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
二、被告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支付给原告利息,利息从2021年5月29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
由于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尚欠原告110000元货款未支付是事实,根据2021年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因此,被告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支付给原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