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新*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8月9日经新*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新*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指定辩护人刘*,北京博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新*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公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1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代理检察员谭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1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1蓄意报复,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姚某2,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