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花,女,侗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应,湖南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未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花犯拐骗儿童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军、代理检察员谭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花及其辩护人李*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花以自己抚养为目的,趁人不备,偷盗他人婴儿,使婴儿脱离自己的家庭及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花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某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花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