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缓刑)
作者:计宏伟 更新时间 : 2024-12-31 浏览量:76
内蒙古浩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王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向王某了解案情,详阅卷宗,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有如下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之所以涉嫌犯罪,是因为王某与宋XX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没有签订涉案土地使用权流转纸质合同,并报村委会备案。但二人达成合意后,最初村委会同意由王某承包,也与王某签了承包合同,后来王某按其父亲指示将涉案土地以王一某名义进行承包,村委会当时没有要求再与王一某签订合同,但在之后的履行过程中,村委会接受了王一某交纳的土地承包款,并且在延续承包5年的时候,村委召开了两委、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王一某延续承包五年,因此能够确定村两委会议、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同意王一某承包涉案土地,仅仅程序上存在瑕疵,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触犯了法律,但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客观上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王某一家在承包涉案土地后,进行投资建设,经营利用等,至2014年王某将土地转让给张某江之前,相关手续已经办理,村委会也组织召开了两委会议(证据五卷P1-31),同意王某(或王一某)延续承包20年,签订王一某与村委会延长承包期限20年的合同,虽然2007年王一某与村委会所签合同为补签,但两份合同不必然无效(村委会法人代表签字、村委会盖章,村委会会议记录全都有, P37-42, 532审批表充分证明涉案土地已经补办完相关手续了,该土地由王一某承包已经合法了),就是将宋XX与王一某之间的转让过程略过了。如果认为此次转让土地的过程中王某构成犯罪,那么所有参与两委会议人员及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只要是会议记录上签字过的,也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应该适当减轻王某的责任。
二、王某在与张某江土地转让的过程,签订了转让合同,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盖章,能够唯一代表村委会就是这两项。因此村委会对此事是知情,当时王某也将此事告知了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和时任村书记,至于村委会为什么没有召开会议和上报镇政府,那不应该全是被告人王某的责任,如果认为此次转让程序不合法,村委会按程序补办手续,至手续完备后,王某与张某江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完成即可,否则土地使用权仍然还在王一某手中,未完成流转,不至于认定犯罪。
三、被告人虽然参与涉案土地转让等事宜,但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任何损失,因为涉案土地是在外地人张某承包后未能开发利用,为了避免损失,村里通过竞价发包给宋XX,王某在转包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如数交纳土地承包费用,承包后,王某投入大量资金对该土地进行了经营和建设,最终在2014年时无力再进行经营,才将该土地转让给张某江。
四、被告人因其他案件到案后,经过监察委调查,被告人不涉及参与其他犯罪。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虽然被告人在初期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但被告人并没有否认自己参与的事实,对整个涉案事实如实供认,应该认定自首,并从轻、减轻处理。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该对其从宽处罚。
六、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劣迹,从政多年,兢兢业业,根据被告人的日常表现,每当国家和社会发生灾难,他都会不顾一切的冲在第一线,捐款捐物毫不吝啬(合计捐款捐物十多万元),社会责任感极强,对社会贡献较大,未发生利用职权的其他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鉴于被告人的平常表现,恳请法庭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结合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等,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罚,免除刑罚或适用缓刑,这既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上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