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10张某驾驶由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小型客车,沿高速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457公里800米变道行驶时,与汪某驾驶的由原告承保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案外人汪某维修花费 1万多元,原告依据保险合同予以垫付,案外人汪海东签署《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向责任方追偿并将求偿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认为本起事故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被告实际车主为许某,且车辆是在逾期未年检的情况下购买的保险,表明保险公司认可车辆在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因此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