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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阴阳”法律文书引出的诈骗罪,不起诉无罪释放案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浏览量:228

一起“阴阳”法律文书引出的诈骗罪,运用程序之辩回避制度,使案件异地管辖,不起诉无罪释放案

——被羁押九个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无罪释放

【案情简述】

L省K县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甲某(本案当事人)立案侦查,2018年X月,以涉嫌诈骗罪对甲某刑事拘留,后K县检察院对甲某予以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K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K县检察院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起诉到K县法院。K县检察院指控:作为K县某公司被诉XXXX赔偿纠纷负责此案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甲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后,并未如实交给某公司用于报销,而是拿着另外一份由乙某提供的补偿金额为XX万元,文号同样的民事调解书向某公司报销。被告人甲某伙同乙某共骗得10万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甲某刑事责任。

【关键词】诈骗罪 证据不足 回避  不起诉  无罪释放

【辩护过程】

本案是一起陈年旧案,因N多年前代理单位进行民事调解引发。邹广杰律师在侦查阶段,甲某已被K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情况下,介入案件为甲某辩护,累计到看守所会见甲某16次,侦查阶段的多次会见过程中,因甲某被批准逮捕,情绪极不稳定,承办律师多次安抚和疏导甲某的情绪。本案案件的走势对于甲某极为不利,但承办律师始终坚决为甲某进行无罪辩护。

在案件移送K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承办律师及时查阅案件卷宗,综合分析在案的每一份证据,深挖细节,多次会见甲某反复核实在案证据,对无罪辩护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之后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及书面律师意见,并与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交流。承办律师认为,认定甲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甲某与乙某存在预谋或者形成诈骗的合意。在乙某已死亡的情况下,无证据证明甲某与乙某共谋策划骗局,更谈不上二人间有存在共谋,共同诈骗的行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甲某分得了赃款。本案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是典型的疑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不应认定甲某构成诈骗罪,建议不起诉。K县检察院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K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对承办律师的意见未支持,依然将案件起诉至K县法院。

案件起诉到K县法院审理后,承办律师以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样一种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为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公正判决,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K县法院回避本案,不再审理本案,将案件移送S市中级人民法院,由S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K县法院同意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将案件报送到S市中级人民法院,由S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指定H区法院管辖,后案件由K县检察院移送到S市H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律师又向H区检察院提交了无罪意见。

【辩护效果】

在案件移送S市H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机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经过认真仔细地研究,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律师意见,最后经过检委会讨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9年X月决定对甲某不起诉,被羁押9个月的甲某走出了S市H区看守所,这就意味着在这个案件中律师的无罪辩护成功,这个结果让人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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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邹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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