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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人体藏毒方式运输毒品380余克案,经有有效辩护降档量刑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浏览量:232

通过人体藏毒方式运输毒品380余克案,

经有效辩护认定立功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降档量刑

【案情简述】

2019年X月,S市H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X月X日,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第一被告人)在被告人乙某(第二被告人)的指示下,乘坐从Y省飞往L省S市的CZXXXX航班,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380余克从Y省运输至L省S市,被告人甲某于S市XX机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乙某于2019年X月X日在Y省P市某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某、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关键词】运输毒品罪 人体藏毒 协助抓捕同案犯 立功 减轻处罚

【辩护过程】

人体藏毒,是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而采用的一种比较隐蔽的藏毒、运毒方式。甲某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冰毒)380余克从Y省运输至L省S市,按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某法定刑量刑起点应在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看守所与甲某会见中,甲某对其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的事实没有异议。邹广杰律师就其到案的过程及到案后的表现进行了详细了解,通过与甲某的沟通交流,了解到甲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承办律师初步考虑,可从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着手争取对甲某的量刑适用减轻处罚。

之后,承办律师详细论证了甲某的行为构成立功表现,向检察机关机关提交了甲某应构成立功的律师意见。即甲某属于“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的情节。遗憾的是,检察机关没有认定甲某的行为构成立功。但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与检察机关协商达成了认罪认罚,甲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S市H区检察院没有认定甲某的行为构成立功,但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就甲某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工作的情况出具了说明。

对于立功情节,承办律师并没有放弃,后案件移送S市H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开庭时承办律师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甲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详细论证甲某的行为对抓获同案犯乙某起到了实际作用。承办律师庭审结束后,还提交了有关与本案情况类似并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为立功的案例,补强了立功的辩护观点,增强了说服力,为在审判阶段中为甲某争取认定立功表现,最终对甲某的量刑上减轻处罚,降档量刑,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辩护效果】

2019年X月,S市H区法院对本案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甲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故依法对被告人甲某减轻处罚。S市H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甲某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五年)过高,法院予以适当调整。被告人甲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获得了一个让当事人及家属均满意的判决结果。本案的第二被告人乙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

【辩护心得】

本案承办律师在办理此案中实现有效辩护的原因是,紧盯立功情节不放,把着力点放在了法定减轻的立功情节的认定上。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没有认可承办律师关于认定立功的意见,但经过庭审阶段的辩护,法院认同、采纳了律师的关于立功的辩护观点,使本案被告人甲某获得了减轻处罚的判决。该案的辩护思路对办理类似的通过人体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如何争取认定立功情节,具有一定的实务参考价值。我们辩护律师唯一能掌握的是用我们的专业去说服办案机关,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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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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