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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律师为其辩护获管制
来源:王琪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量:213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被告刘某在案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起诉书指控该犯罪组织欺骗受害人叶某来到宝鸡并参加传销组织活动,对受害人叶某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扣押,对受害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9天之久,并对受害人实施殴打、威胁等手段。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等被告人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和主要辩护意见】

经本律师详细阅卷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到被告刘某在刚开始的时候,也是被骗而走向非法传销,其也被传销组织限制过人身自由长达7天之久。在案中被告人刘某既是违法犯罪人,同时也是本案的受害人。虽然被告人罪名已成立,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律师确立辩护策略方面,认为此案还有许多辩护的空间,经过全面的制定辩护策略,为维护被告刘某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轻判做最大的努力。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非法拘禁9天错误,实际非法拘禁被害人的天数应为720小时。对被害人非法拘禁的时间计算应当是“时对时,天对天”,而不是公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在询问笔录上记载的9天计算。2、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并能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本案是一起非法传销引起的一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被告刘某在案中既是违法犯罪人,同时也是本案的受害人。4、被告人庭审后给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5、本案实际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案中从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程度来看,被害人是有一定通讯自由,可以给其女朋友、给其父母打电话报平安。从给被害人的暴力和威胁程度来看,虽然对受害人实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威胁手段,但未对受害人实际采取暴力、捆绑、扣押等强制措施。从犯罪情节和后果来上,本案中未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身体造成伤害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本案与典型的非法拘禁罪有明显的差异,其实际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和量刑建议,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被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管制。

【审判结果】

金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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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琪翔
  • 执业律所: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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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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