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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律师辩护获缓刑
来源:王琪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量:207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摩托车致受害人重伤,被害人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事发时,被告人由于极度恐惧而逃离现场。被告人谢某某被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承办过程和主要辩护意见】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建议被告人谢某某尽快投案自首,以争取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在委托阶段,本律师与受害人多次沟通,并适当为受害人承担了部分赔偿款,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为给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做最大的努力。经过制定诉讼方案和辩护思路,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结论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和诱因虽与交通事故有关,但其死亡原因并非系交通事故致死的直接原因。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前后经过两次住院治疗,期间曾因病情稳定、好转后出院并在家疗养,后又因故第二次转入医院住院治疗,从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到出院后在家死亡,期间经过3个多月时间的治疗和在家疗养的时间,在这期间受害人的死因与受害人的自身体质、受害人未能及时积极地配合医院医治、受害人的家属精心护理等等的客观情况有很大的关联性。

2、被告人谢某某具有以下诸多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谢某某在涉嫌交通肇事后,虽在事发后因害怕选择逃避,但能够及时拨打市急救中心的急救电话,使受害人得到了及时的救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其本人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事发后被告人在多部门的调解下能够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受害人也向司法机关出具了书面的刑事谅解书;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

【审判结果】

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办案总结】
  本案之所以能减轻处罚,关键性在于辩护人能建议被告人及时投案自首,同时辩护人积极参与协商并给受害人适当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能够让被告人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生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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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琪翔
  • 执业律所: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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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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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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