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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律师代理上诉二审改判不返还彩礼
来源:王琪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量:361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李某某(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女方按照农村习俗收取男方彩礼6.8万元。婚后不久男方起诉离婚,并请求女方返还彩礼。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女方应当返还已收取男方的彩礼。一审法院判决后,女方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代理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返还彩礼。

【律师维权经过和主要代理意见】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了男方的出资购房、购车等有关证据,证明男方不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要求退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不属于依法返还彩礼的情形。

在二审法院庭审中,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该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注:婚姻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婚姻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规定,依法返还彩礼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而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不符合该条款的任何一款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作为判决返还彩礼的依据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在本案中是否返还彩礼,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注:婚姻法法条已失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我国《婚姻法》现使用民法典,由民法典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依法处理。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该条款的任何情形;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并导致生活困难的事实和任何证据。因此,被上诉人提出返还彩礼因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依法不能得到支持,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依法不返还彩礼。3、提起离婚诉讼并导致离婚的责任方系被上诉人。上诉人考虑被上诉人坚决离婚的态度以及因长期受到被上诉人的家暴而被迫同意离婚。因此,鉴于被上诉人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导致离婚的责任方又系被上诉人,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彩礼不应得到支持。4、上诉人向法庭提交证据能证明被上诉人生活比较富裕,不属于依法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字1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9民初231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第四项及诉讼费承担(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个人财产液晶电视1台,“海鸥”牌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电暖气一个,皮箱2支,被子两条归李某某所有;原、被告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二、撤销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9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改判上诉人李某某不返还彩礼款)

【办案总结】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代理当事人及时提出上诉。为了证明上诉人不返还彩礼,代理律师先后去房地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所调取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关证据,证明男方不属于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依法属于不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最终经过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支持,委托人对该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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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琪翔
  • 执业律所: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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