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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负全责,法院判决雇主发货人承运人均承担赔偿
来源:王琪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量:184

【案情简介】

受害人孙某被孟某雇佣从事临时货物运输。2019年3月30日,孙某驾驶由被告孟某所有的车辆沿麟游方向弯道下坡时车辆侧翻,致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经交警事故认定受害人孙某负全部责任,由于雇主对该车辆没有参加任何保险,显然受害人是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受害人经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雇主是否对受害人的赔偿承担责任?受害人的近亲属逐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律师维权思路和策略】

代理律师经过了解,得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主因是雇主提供的车辆严重超载,且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致车辆在行驶中制动性能下降发生事故。同时,认为宝鸡市某某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作为发货方、陕西某某工贸公司作为托运人均在本案中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为了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代理人确定了将雇主、发货单位、承运单位三个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最大化。

【判决结果】

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天内赔偿原告孙某309891.3元;

二、被告宝鸡市某某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天内赔偿原告孙某38736.4元;

三、被告陕西某某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天内赔偿原告孙某38736.4元。

【办案总结】

本案受害人孙某被雇主雇佣从事临时货运。孙某驾驶的车辆在下坡时车辆侧翻致孙某当场死亡,由于受害人被交警事故认定负全部责任,而本案又因雇主没有对该车辆参加任何保险,导致受害人的损失和赔偿难度加大。经过认真分析案情,代理人确定本案雇主孟某提供的车辆严重超载,存在安全隐患,且雇主依法应当对受害人的安全负有保护、监督、管理的义务,因此,虽然受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本次事故的主因在于雇主,雇主孟某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代理律师将宝鸡市某某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和陕西某某工贸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认为宝鸡市某某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作为发货方,其对货物装载源头管控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运输车辆装载环节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履行法定源头治超责任,对导致车辆超载发生的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认为陕西某某工贸公司作为托运人,只注重利益却忽略安全和责任,其依法应对运输安全负有注意和管理责任,其对超载而引发事故致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也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了代理人意见,该判决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委托人对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附代理意见书】

原告孙某诉孟某等生命权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孙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案情,现通过庭审调查和质证,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孟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被告孟某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可以看出,被告孟某具有雇佣孙某从事货物运输的事实。2019年3月30日,孙某驾驶由被告孟某所有的货车,由岐山向麟游方向弯道下坡时,因车辆制动问题无法有效减速导致车辆侧翻,致孙某死亡。本次事故,被告孟竞某提供的车辆严重超载,存在安全隐患,致车辆在行驶中制动性能下降发生事故。通过孟某询问笔录、微信谈话记录,以及张某兵的证言来看,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孙某虽然向孟某反映了车辆存在的问题,但是孟某仍然不顾孙某的生命安危,指令孙某冒险作业,导致本案悲剧发生。

被告孟某作为雇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孟某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孟某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按照6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孟某作为雇主,依法对孙某的劳动安全负有保护、监督、管理、教育的义务。在个人劳务关系中,通常提供劳务者要受到接受劳务方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接受劳务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

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安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提供必

要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发生。

本案中,证明孟某具有重大过错的证据有:询问笔录、微信谈话记录、张某兵证言、陕西宝鸡震鑫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货单等。

根据麟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张某兵的调查询问笔录记载:讲一下事故详细经过?张某兵说:“3月30日早上6、7点,我们吃了点亚利面皮就往麟游走,一路上都正常,走到一个下坡时,孙某说:‘刹车失灵了’,话刚说完,刚好是个下坡,也是一个弯道,接着车就朝左边翻车了,我被安全带吊在空中,我打电话报警,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另外,张某兵在律师调查笔录上明确表示:“我听见孙某给老板反映车辆存在问题的话,说车怎么半燃烧,没有力量等一些话”,我认为车辆侧翻的主要原因是刹车失灵”。

根据微信谈话记录记载:被告孟某给孙某在微信谈话说:“千阳草碧镇哪里超限站查车,这个活暂时干不了”;“哪里不管(超载),前一阵我走过,是的这个我承担(超载)”。孙某于3月29日22:56时给孟某说:“这个车气门还是有问题,反正一上坡没动静,我挂个八档都冒黑烟”,“反正上个蟠龙塬空车都很费劲,上点小坡挂个七档都拉不动嘛”。孟某给孙某说:“没事(强令冒险作业)”“跑跑再看(仍强令冒险作业)”“重车就是这样”。

根据宝鸡震鑫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记载:“该车超载27.32吨,沿麟眉路由岐山向麟游县方向行驶,下坡路段频繁使用制动,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当该车行驶至麟眉路处弯道(急弯)时,由于制动性能下降该车无法有效减速,导致车辆通过弯道车速较快,车辆发生侧翻,致孙某死亡。”

根据发货单记载:孟某安排孙清装货净重高达46.78吨,该车实际

超载为27.32吨,已经超过规定的核准数量的171%,属于严重超载。

上述四组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孟某提供的车辆严重超载,有重大安全隐患,致车辆在行驶中制动性能下降发生事故,致孙某死亡。孙某

虽然在车辆行驶中向被告孟某反映车辆的安全隐患,但被告孟某仍然对孙某说:“没事”“重车就是这样,没事,跑跑再看”。可见,被告孟某的指令冒险作业等其他违法行为是导致孙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孟某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宝鸡市某某金陵河水泥公司、陕西某某工贸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且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向原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被告宝鸡市某某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作为大型生产经营企业的

发货方和车辆装载方,其货物装载源头管控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水泥运输车辆装载环节安全管理缺失,未履行法定源头治超责任,不按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其放任该车辆严重超载27.32吨的货物,且仍然违法放行,该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成因。

据此,被告宝鸡某某金陵河水泥公司严重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的规定,故,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陕西某某工贸公司作为托运人,只注重利益却忽略安全和责任。其依法应对运输安全负有注意和管理责任,其对超载而引发事故致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也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上述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

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又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被告宝鸡市某某金陵河水泥公司、被告陕西某某工贸公司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四、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合计469881.6元,(赔偿项目和金额详见赔偿清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

另外,原告依法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孙清连续五年在城镇居住和生活的有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等有关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并支付死亡赔偿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五、关于对被告提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质证意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二、违反了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定,按照规范安全驾驶。

实际上,这两个原因都与超载有关,根据微信交谈记录记载,孟某说如果路上查超载这个活就干不了,显然,本案车辆超载就是孟某的要求,由于超载引起的交通事故全责当然也属于被告孟某的全部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只对车上人员作出认定,被告孟某虽

然没有在车上,但是并不代表其就无责任。与本案相类似的事例有2017年云南省临沧市xx县“3.02” 等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该认定书认定川L5XXX2号重型罐式货车经营人、使用人余灿文,指使、纵容其雇佣的驾驶人刘某驾车违法上路行驶,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余灿文、司机刘某两人的行为和过错是直接导致此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两个人均负有责任。可见,由于孟某指使、

纵容车辆严重超载,被告孟竟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

3、本案是生命权纠纷,不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不能作为本案民事侵权赔偿的主要依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以上代理意见,若无不妥,请采纳。

代理人:王琪翔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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