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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索要借款一审判决败诉,律师代理上诉被二审改判
来源:王琪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量:216

【案情简介】

被告雷某某(借款人)向原告李某某(出借人)借款276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起诉主张经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是被告一直拒不归还。被告答辩称对于原告出借的款项被告已经还清,只是还钱的时候没有抽走借条,另外原告起诉归还借款的诉讼时效已过期限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起诉状及法庭陈述中称,原告对于该笔借款在6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向被告催要,但是原告不能提交有关证据证明其催要的事实,被告又不认可原告催要借款的事实,故原告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是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律师维权经过和代理意见】

本案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委托人自己造成的,委托人李某某(出借人)在诉状中称6年来一直向被告雷某某(借款人)主张索要借款,而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李某某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和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等法定事由,致案件在一审败诉。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搜集诸多有利证据。主要提出下列观点:

1、一审法院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对债权是否清偿采取推断方式,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该债权是否存在,采取主观推断的方式有悖事实真相,且缺乏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期限是错误的。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上诉人书写借条时也没有注明还款期限,该借款属于无归还期限的借款。虽上诉人曾主张过部分债权或相互抵消,但上诉人均能证明诉讼时效的延续或中断的法定情形。因此,上诉人完全符合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3、上诉人主张的债权符合法律有关诉讼时效规定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出还款宽限期,诉讼时效中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依法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依法中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互负有债权,多年来,双方彼此都享有对方的债权,彼此之间都向对方主张过债权,在主张债权的时候对方都提过相互抵消各自债权的事实。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等法律规定,上诉人的债权请求符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4、上诉人主张的债权符合诉讼时效规定,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主张债权时有在场证人当庭作证证实。

【判决结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被上诉人雷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上诉人李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76000元。

【办案总结】

本案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原告的诉状存在重大瑕疵。原告对于双方存在12年之久的借款,其在诉状中和法庭上称六年来一直向被告索要借款。一审庭审中被告雷某某只认可原告六年前索要过债权,其后一直没有催要过,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了两年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

本来案件的借条没有注明归还借款期限,原告的最长诉讼时效可以是20年,法律规定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原告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为两年。但是原告在诉状中和庭审上却认可六年来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实,但是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致案件败诉。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证明诉讼时效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先后调取了有利于委托人的诸多核心证据。最终经过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支持,委托人对该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假如原告是从起诉之日主张债权,或者是在起诉之日两年内曾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那么本案就会必然产生胜诉的结果。可见,当时人的诉状以及案件观点对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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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琪翔
  • 执业律所: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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