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玮律师亲办案例
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缓刑案
来源:陈泽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2
浏览量:132

该案系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的中一类案件,这种案件早在之前就有很多,国家也一直在打击这种犯罪,辩护人在接受案件后,给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辩护意见,对于不用坐牢的缓刑结果当事人也较为满意。

以下为法院审判阶段辩护词,内容做了部分删减。


xxx涉嫌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书记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受绍兴市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指派我担任x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根据现有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本案犯罪定性没有异议,主要对于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具体量刑情节

一、 xxx已经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xxx并不是诈骗犯罪的起意者,其也是被人拉近这个诈骗团伙里的,犯意提起者另有他人。另外xxx也基本没有直接实施诈骗,直接实施诈骗的是其他同案犯,在整个诈骗过程中xxx仅仅是在同案犯xxx的要求下帮助他们做会员的xxxx之类的工作,没有分到一分钱,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获利,其主观上是想着靠民族资产解冻后分到xxx万而不是想着分xxx元的费用,最开始xxx也是受害者,只是后面侥幸心理才产生犯意,因此xxx在整个诈骗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很小,本案中即使没有xxx,其他同案犯也能自己实现最终的诈骗目的,xxx的替代性很强,对于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xxx而言,认定其从犯地位,对其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二、x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

xxx到案后一直配合公安所做的笔录都是有罪供述,所有供述稳定一致没有反复,在检察院阶段也是做了有罪供述,所以xxx的表现可以被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xxx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本案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和行政处罚,一直是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最开始也是抱着侥幸心理,做着能一夜发财的美梦,才被人拉近了诈骗团伙里,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积极追求犯罪而故意诈骗,也因当时侥幸心理,才实施了帮助诈骗犯罪的行为,但该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并不大。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事出有因,对于造成的后果被告人也是追悔莫及。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xxx在本案中没有获利,但实际上xxx已经将通过他缴纳会员费的xxx名受害者的会员费全额清退了,合计xxx元。同时,xxx现已积极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其具有极好的悔罪态度,对其从宽处罚有法律依据。

xxx多次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并且在公安阶段已认罪认罚,并主动与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另外,即使在自己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情况下,也主动退还了被害人会员费,这些都足以表明自己极好的悔罪态度,以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xxx明确自己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也相对适当,辩护人希望贵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xxx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五、xxx出生于xxx年,已经年过60周岁,本应该是颐养天年的年纪,但是因为家里经济困难,所以投资了这些诈骗团伙的项目,本意是想着一夜暴富去的并不是要谋求诈骗被害者多少钱财,本身投资的会员才xxx元一个人,也没有多少钱,所以辩护人希望贵院考虑到xxx的主观恶性极小的情况对xxx从轻处罚考虑,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可充分体现刑罚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实现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本案被告人xxx存在从犯情节、坦白情节,已经退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其也是初犯、偶犯,也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但其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案发后能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xxx宽大处理,给予减轻处罚,采纳公诉人及辩护人意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xx个月并宣告缓刑,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xxx迷途知返 ,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陈泽玮律师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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