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化名)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某某”公司,被派遣到“火锅店”从事流管员采集岗位工作。2017年5月,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社保不足15年,无法办理退休。
于是,其向公司提出申请延长缴纳社保的请求。对此,“某某某”公司未予明确答复,并于2017年6月断缴了张三的社保。
2017年6月开始,张三以自由职业身份为自己缴纳社保。2019年8月,“某某某”公司经理通知张三,超龄人员一律清退,8月26日上午,正常工作的张三被清退。
2020年8月5日,张三以要求确认与“某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张三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某某”公司抗辩道:张三于2017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6月开始自行缴纳社保,2017年5月27日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之后双方是劳务关系。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我公司已全额支付张三劳务费。张三的全部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同意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张三停止工作的时间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017年5月28日,张三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此之后其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务合同关系。
最终判决: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