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律师亲办案例
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触电身亡获赔偿
来源:成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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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在承揽安装卷闸门过程中触电身亡,亲属将定作人和电路所有权人告上法庭索赔。对方提出三点答辩意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涂某在安装第一个门时曾触电,他粗心大意不以为然,在第二个安装时触电身亡,应对自己重大过失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3、触电是涂某作业工具电线破损导致的,涂某应自担责任。由此,引出本案三个核心争议问题:1、电从何来;2、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身损害的界定;3、损害后果的责任划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成传育律师作为涂某亲属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定作人及电路所有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附: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涂才能、李世先、程梦常、涂越彬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本案诉讼,现围绕法庭归纳的八个焦点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

 

一、涂晓明与唐铁华之间的关系及本案是否漏列当事人问题。

 

1、涂晓明与唐铁华的关系。

 

乐建红是宏兴卷闸门店的登记业主,涂晓明是该门店的实际经营者,这是不争的事实。唐铁华以一定价格向涂晓明加工制作卷闸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故唐铁华在答辩中主张双方存在承担合同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

 

2、唐铁华在履行协助义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不能成为唐铁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2.1、《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涂晓明为了完成在唐铁华指定的地点安装卷闸门作业,需要唐铁华提供电源。事实上,正是由于唐铁华提供的电源存在安全隐患,才导致涂晓明在作业中遭电击身亡。故从合同法意义上讲,唐铁华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构成违约。

 

2.2、《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选择要求唐铁华承担侵权责任,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唐铁华认为该法条是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一观点是不成立的。理由是:

 

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有四个要件:一是主观过错,二是侵权行为,三是损害后果,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法条指向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显然是指因承揽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承揽行为导致损害发生。本案中,作为承揽人的涂晓明,是因为定作人唐铁华提供的有安全隐患的、存在违规的电线遭受电击。对该安全隐患的电线的存在,涂晓明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与涂晓明的承揽行为无关。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不能成为唐铁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是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无论定作方还是承揽方,其所发生的行为都是社会活动的范畴。按照该法条规定,所有的社会活动行为都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作为定作方的唐铁华在履行协助义务过程中,所提供的电源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涂晓明遭电击身亡,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3、宏兴卷闸门店或业主乐建红都不是本案当事人,本案不存在漏列当事人的问题。

 

3.1、涂晓明与门店或业主之间适用劳动法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宏兴卷闸门店或登记业主乐建红作为个体工商户,是用人单位;作为雇员的涂晓明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所能主张的权利为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是侵权损害赔偿。

 

3.2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用人单位不是侵权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本案未漏列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第3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因此,在本案中,作为雇主的乐建红或宏兴卷闸门店,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故本案不存在漏列当事人的问题。

 

 

 

二、涂晓明的死因及发生的事故电线问题。(电从何处来)

 

1、涂晓明的死因。

 

1.1、涂晓明的死因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得出了明确的结论。公安机关《尸表检查分析意见》中已明确认定涂晓明遭电击身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也清楚地记载涂晓明的死亡原因为电击。故涂晓明的死因是清楚的,就是遭电击身亡。

 

1.2、涂晓明遭电击身亡这一结论得到了被告唐铁华的认同。唐铁华在答辩、举证、辩论过程中多次谈到了涂晓明遭电击身亡这一事实。

 

1.3、被告桂祖兴兄弟认为涂晓明死亡原因并非电击,而是多因素共同作用导致。这一说法不能成立,与公安机关《尸表检查分析意见》中的结论和《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定的死亡原因相悖。

 

2、发生电击事故的电线问题。

 

关于是谁的电线导致电击,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原告认为,是房主桂祖兴兄弟接通的临时线(即四根绿皮线,其中一根皮破线蕊裸露),原告这一观点得到被告唐铁华的认同(唐铁华认为触电事故系安装卷闸门时将电源线划破所致,见证据清单证据六证明内容3);二是被告桂祖兴兄弟认为,从房间内空气开关跳闸的事实可以推断出涂晓明遭受电击时引起空气开关跳闸的事实,进而推断出是涂晓明自己带的电焊线漏电致涂晓明触电。

 

本代理人认为,桂祖兴兄弟的观点无事实依据,且与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告及被告唐铁华关于房主私接的电线导致电击的观点有充分依据。

 

2.1、桂祖兴兄弟认为,从房间内空气开关断开的事实可以推断出涂晓明遭受电击时引起空气开关跳闸的事实,这一观点违背了法学逻辑。

 

从房间内空气开关断开这一结果,来推断空气开关断开的原因,从逻辑上讲,是从结果推断原因,是违背了逻辑的,因为一果可能存在多因,从一果试图推出原因是行不通的。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电击事件发生后,现场勘查时,房间内的空气开关断开。空气开关断开至少存在几种可能:其一、涂晓明安装卷闸门过程中的焊接工作已完成,因余下作业是不带电作业,已将空气开关特意断开;其二、涂晓明触电后,有人为了防止触电事故再次发生,将空气断开。所以,桂祖兴兄弟从房间内的空气开关断开这一事实,得出是涂晓明触电致空气开关断开这一结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2.2、桂祖兴兄弟称涂晓明右手拿电焊致自身触电,从而致空气开关断开的说法与事实相悖。

 

2.2.1、证人桂细芹的证词和证人桂祖国的证词相矛盾,不应采信。

 

桂祖兴兄弟让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企图以桂细芹的证词来证明涂晓明触电时右手拿着电焊。但桂细芹的证词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桂细芹在不在现场问题:桂细芹说其是唐铁华请去做小工的,所以其在现场;但随后桂祖国说桂细芹是他请的小工。所以桂细芹到现场的事由说法就矛盾了;

 

其二、桂细芹说,触电事故发生时她在现场,后因怕就离开现场了,也没有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桂细芹关于触电事故发生时她在现场的说法,与公安机关调查过的目击证人涂预波、涂也强的说法矛盾,二涂都说到现场知情人除了他俩外,还有一个桂祖国,并未说到有桂细芹在场。桂细芹关于她离开现场的说法,以一个怕字来解释,十分牵强。

 

所以,桂细芹在触电事故发生时,是否在现场,本身让人怀疑,其所作的证词的真实性存在严重缺陷。

 

同时,桂细芹说她看到事故发生后,涂晓明右手还拿着电焊,而事发之时一起在现场的桂祖国说没看见涂晓明右手拿着东西,另外两个在场人涂预波、涂也强说事发时涂晓明右手提着卷闸门,而不是电焊。所以桂细芹的说法与另外三个在场人的说法严重矛盾,是不可信的。

 

2.2.2、该说法与作业现场为不带电作业现场的事实不符。

 

安装卷闸门工作分为两个作业,先是安装门框及卷闸门收发装置,再就是安挂卷闸门作业,即将卷闸门安挂到卷闸门收发装置并放到门框滑道中。第一个作业需要用到焊接技术,需用到电,为有电作业;第二个作业,无需用到电,为不带电作业。

 

从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图可以看出,本案触电事故发生时,卷闸门门框和卷闸门收发装置已安装完毕;但卷闸门未安挂到卷闸门收发装置并放到门框滑道中。所以第一个需用到电的作业已完成,余下的作业为第二个作业,无需用电。涂晓明正是在第二个作业时触电的。

 

同时,目击人涂预波、涂也强在第一时间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详细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当时在进行的安挂卷闸门作业,详细描述了当时涂晓明的工作情境,可以证实涂晓明当时正在进行的是安挂卷闸门作业。

 

门框及卷闸门收发装置已安装完毕的现场图,和事发时涂晓明正在进行安挂卷闸门作业的事实,雄辩地说明了作业现场为不带电作业现场。桂祖兴兄弟关于涂晓明是带电作业中被电焊漏电致电击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2.3、电流是经过卷闸门再到达涂晓明右手和身体的事实清楚。

 

其一、目击证人涂预波、涂也强都描述,他们接触卷闸门的手都有被电的感觉后,涂晓明被电击倒。这说明,电是通过卷闸门再到他们的身体的。因为如果电是先通过涂晓明身体,再到卷闸门,再到涂预波、涂也强的手,那么,涂晓明应先被电击倒,然后才有电通过卷闸门到涂预波涂也强身上。故,电是通过卷闸门后再到达涂晓明身体造成其遭电击这一事实证据充分,桂祖兴说是涂晓明右手先触电的说法不攻自破。

 

其二、涂晓明的右手有电击斑,说明右手是电流进入涂晓明的身体的接触点。目击证人涂也强证实了,事发当时,涂晓明右手提着卷闸门,这与电流经过卷闸门到达涂晓明右手,再进入涂晓明身体的事实相符。

 

其三、电流经过卷闸门到达涂晓明右手,与公安机关得出的,电流经过金属到达涂晓明右手造成电击的结论是吻合的,一致的。

 

2.4、电流是从房主私接的绿皮线上到达卷闸门的。

 

其一、房主私接的绿皮电线上有十公分左右的裸露。按照房主的说法,其接上去的是新电线,那么绿皮线的裸露是怎么形成的呢?本代理人认为,涂也强关于可能是卷闸门划破了电线的说法成立(这一说法已被唐铁华认可),理由有四:1、卷闸门锋利,无意可以划破电线;2、卷闸门质软,易弯曲,容易接触到近处的电线;3、划破了有裸露的电线与卷闸门很近,形成接触的条件;4、裸露处十公分左右,符合卷闸门因弯曲割破电线接触线蕊金属后继续向前因张力滑行的运动惯性,造成电线表皮成线状划破。

 

其二、绿皮线上十公分的裸露,与卷闸门经过了较强电流的事实相吻合。正因为卷闸门与三相火线中的一相电线接电后,仍在电线上滑行了十公分,在电线上停留的时间较长,导致导入电流的时间较长,才导致进入卷闸门的电流较强,造成涂预波涂也强等有被电流吸住的感觉,导致涂晓明遭电击死亡。

 

综上,事故线路是房主私接的绿皮电线,正是由于卷闸门无意划破了绿皮电线,才导致涂晓明遭电击身亡,这一事实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绿皮电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桂祖兴兄弟的责任。

 

3.1、绿皮电线线路存在安全隐患。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详尽地对电力线路的架线要求作了规定。

 

其中第3.5.1条规定, 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气接线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c) 低压进线和出线应装设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 d) 低压进线和出线应装设自动断路器或熔断器。

 

第9.1.1条规定: 用户计量装置在室内时,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第一支持物的一段线路为接户线;从用户室外第一支持物至用户室内计量装置的一段线路为进户线。
第9.1.2 条规定:用户计量装置在室外时,从低压电力线路到用户室外计量装置的一段线路为接户线;从用户室外计量箱出线端至用户室内第一支持物或配电装置的一段线路为进户线。

 

第9.3.6条规定: 接户线两端均应绑扎在绝缘子上;

 

第9.3.7条规定 :接户线和进户线的进户端对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2.5m。

 

第9.3.11 条规定:进户线穿墙时,应套装硬质绝缘管,电线在室外应做滴水弯,穿墙绝缘管应内高外低,露出墙壁部分的两端不应小于10mm;滴水弯最低点距地面小于2m时进户线应加装绝缘护套。
第9.3.12条规定:进户线与弱电线路必须分开进户。

 

本案中,房主接线时,违反了以上规定,显然不符合上述技术规程要求:首先,从变压器低压侧进出线时,都没有装设断开点开关,而同一变压气其他用户按规定装设了断开点开关(见照片,黄、绿、红三相电线导入的用户有空气开关);第二、接户线与进户线不分,接户线没有绑扎在绝缘子上,电线未固定而晃动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第三、接户线和进户线的高度不够,低于2.5米,是从门洞进入导入房间,而未穿墙进户;第四、进户线与弱电线没有分开进户。

 

同时,《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2.3.1 条规定:三相电力导线A、B、C 三相的相别,应分别以黄、绿、红色标志表示。而本案中,房主用的是四根绿皮导线,显然不符合规程。

 

最重要的是,该线路为房主私拉乱接的,这一点桂祖兴在拉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已承认。

 

3.2、桂祖兴兄弟应承担本次触电事故的全部责任。

 

作为国家标准,《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规定了触电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则。第6.3.2 条规定: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应按产权隶属关系及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第6.3.2.4规定: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由肇事者本人负全部责任:c)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

 

本案中,桂祖兴兄弟作为事故线路的所有者,又是私拉乱接的违章用电的肇事者,依法应当对涂晓明触电死亡事故负全部责任。

 

四、涂晓明的过失不成为减轻侵权者责任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桂祖兴兄弟作为电力系统职员,应当熟知电力技术规程规范。但二人故意违章用电,私拉乱接。在私拉乱接后,明知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却交付承租人唐铁华使用,主观上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而作为受害人的涂晓明,只是在作业过程中没有特别防备该线路安全隐患,在作业中无意使卷闸门接触了电线,划破了电线。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或者说至多只有一般过失。

 

故,在桂祖兴等存在间接故意,而涂晓明不存在过失,或至多只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涂晓明的过失不减轻桂祖兴等的赔偿责任,桂祖兴等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在本案中体现得非常一致。

 

五、被告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被告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企业,有对用户安全用电负有监管责任。在法庭上,被告供电公司也陈述,2010年7月被告桂祖兴兄弟就在未经供电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用电,并于2010年8月产生了电费。这一事实说明,被告供电公司对桂祖兴兄弟违章用电是应当知情的。但因疏忽被告供电公司未及时对桂祖兴兄弟违章用电行为予以阻止,客观上起到了放任其违章用电的作用,导致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故被告供电公司工作中存在过失,应与桂祖兴兄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数额与计算。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不包含浮山办事处垫付的6万元赔偿款。被告桂祖兴兄弟和被告唐铁华都称该款系他们支付的,本代理人认为,因为该6万元与本案诉讼请求无关,故无论是谁支付的,与本案无关。

 

另,桂祖兴兄弟主张支付1000元伙食费。这一主张因与本案诉讼请求无关,也不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数额、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原告已在《涂晓明身亡赔偿清单》中作了详细说明,在此不重复说明。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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