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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等业主共有权纠纷

作者:袁立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1-17 17:00 浏览量:465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民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主任:张**。

委托代理人: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某1。

委托代理人:袁立鹏,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吴**,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开发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4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业委会原审的诉讼请求:一、物业公司立即向业委会移交东莞市*******小区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的电梯广告、小区其他各类广告、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游泳池租金、快递柜租金等小区公共收益合计1775250元;二、物业公司自2018年7月16日起将其所收到的**小区上述的所有公共收益在次月5号前移交给业委会;三、本案诉讼费由物业公司承担。2018年9月27日,业委会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物业公司立即向业委会移交东莞市*******小区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的电梯广告、小区其他各类广告、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游泳池租金、快递柜租金等小区公共收益合计3707219.80元。

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965.72元,由业委会承担。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4298号民事判决。

原审宣判后,业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物业公司立即向业委会移交东莞市*******小区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的电梯广告、小区其他各类广告、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游泳池租金、快递柜租金等小区公共收益合计人民币3707219.8元;物业公司自2018年8月29日起将其后所收到的**小区上述的所有公共收益在次月5号前移交给业委会”。二、本案诉讼费均由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对于本案业委会诉讼未经东莞市*******小区业主大会户数和面积双过半业主同意的事实认定明显有误。业委会在提交的《**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公告》第三项“是否同意授权业委会聘请法律顾问和业委会可依法或委托其在不限于在维护小区业主公共权益时、在处理小区相关事务时、在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时、在业委会召开或执行业主大会决议时,代为向相关政府机关投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代理”,该项表决同意的业主户数为494户,占总户数的61.29%,对应的票权数面积为59751.69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4.15%,无论是户数还是建筑面积均已超过半数。另该业主大会会议第一项在“是否同意续聘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即物业公司”的表决结果亦为“不续聘”,从二、三项的表决结果来看,东莞市*******小区无论是户数还是面积过半的业主,均是授权业委会可通过包括向相关机关投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主张权益,来主张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小区的公共权益、小区的相关事务,而小区的公共权益亦包括公共收益等事务在内。且业委会与东莞市房管局的行政诉讼中,案号分别为(2018)粤1971行初587号、2019粤19行终153号,该案中两级法院亦均认定业委会已经业主大会户数和面积双过半业主授权和同意,同理本案授权亦无任何问题。二、对于原审证据保全财务数据中公共收益部分,本案中业委会已完成举证义务,物业公司未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按业委会计算的数据确定。原审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审法院根据业委会的证据保全申请到物业公司处保全了财务数据,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均应根据原审法院的要求进行计算公共收益部分以便于查明事实,业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财务数据和公共收益的金额,但物业公司言无法计算,物业公司当庭申请对公共收益部分进行审计,现审计机构无法审计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从2018年立案后至业委会收到原审判决,原审法院均多次组织业委会、物业公司、第三人到庭进行问话,原审已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查明,原审法院应当采纳业委会计算的数据作为依据和进行审判。

物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地产开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业主共有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业委会诉请物业公司返移交小区公共收益的理由是否充分。

小区公共收入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业委会提交的业主大会会议结果,仅授权业委会或业委会聘请法律顾问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明确授权业委会有权取得小区公共收入。在目前该小区仍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且业委会未获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驳回业委会诉请的公共收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业委会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458元,由东莞市*******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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