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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伤者诉保险公司获赔

作者:何明孟  更新时间 : 2021-11-17  浏览量:224

      A在XX厂上班,上班时XX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年4月20日下午,A不慎跌伤左足跟部,遂向时XX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后A先后到XX中医院、临沧市XX人民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并拿相关医疗费用及伤残评定等材料向XX保险公司主张理赔XX保险公司却找各种理由推脱,以达到少赔的目的。

     后A全权委托何明孟律师起诉被告XX保险公司。

    开庭时被告方不认可我方的司法鉴定,不认可我方的计算标准及方式。

    我方认为:保险条款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并未向我方出示过,被告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过告知,故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日“两高三部”发布人体损害致残分级,统一了鉴定标准,故不再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可了方的司法鉴定,同时支持了我方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裁判文书网查询案号:(2021)云0926民初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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