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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气管导管不带气囊,原来是正确的

作者:卢晓燕  更新时间 : 2021-11-17  浏览量:167

摘要:基本案情:4月9日,患儿刘某因发热、体温高达39.1℃、嗜睡、鼻塞、流涕,在外院确诊甲流入XX医院急诊,后办理住院治疗。既往有脑炎后遗症。诊断为:重症甲型流行感冒、急性支气管炎、病毒性脑炎?入院当日突...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4月9日,患儿刘某因发热、体温高达39.1℃、嗜睡、鼻塞、流涕,在外院确诊甲流入XX医院急诊,后办理住院治疗。既往有脑炎后遗症。诊断为:重症甲型流行感冒、急性支气管炎、病毒性脑炎?入院当日突发抽搐,意识丧失,双眼凝视,伴牙关紧闭、口吐白沫,口唇青紫等,经抢救后,患儿症状缓解,患儿父母拒绝进监护室。4月13日2:30,患儿憋喘明显,逐渐无自主呼吸,给予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转入XXX。转入XXX后,发现气管插管不带气囊,漏气,重新置入气管插管,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患儿复苏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高压、脑疝、呼吸循环衰竭,不可逆转,18:50患儿死亡。患方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诉至法院。

患方律师在听证会上陈述了医方过错:1、医方救治不及时,在患儿出现窒息时,未及时给予气管插管及呼吸机应用,复苏时间超过30分钟,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2、小儿多采用无套囊气管导管,而医方却认为不带气囊属于插管错误,后将气管插管拔除,重新插入带气囊的气管导管,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儿在反复更换导管过程中缺氧、加重气道损伤,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

鉴定意见采纳了患方律师的所有陈述意见,评定医方存在过错。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因患儿既往有脑炎后遗症,且在治疗过程中拒绝进重症监护室,影响了患儿的救治。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与患方及代理人多次沟通,继续鉴定有风险,须承担没有过错的不利后果。听证会上,专家针对小儿气管插管的特殊性,对医方进行了详细问询,最终确定医方将安放正确的无气囊的气管插管拔除又重新插入,存在过错,真是柳XX,一波三折!

小儿气管导管具有特殊性。6岁以下的小儿多采用无套囊气管导管,以增加使用安全性,这与小儿气道狭窄部在环状软骨处有关。在气管插管后应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换管几率,避免更换导管而反复插管带来的损伤。

因此,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专业特殊性,为弥补医学知识不对等,患方应当委托有医学背景且有临床经验的律师,才能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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