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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塞抗凝不当致消化道出血,二审判决医院赔偿32万元

作者:卢晓燕  更新时间 : 2021-11-17  浏览量:287

摘要:【关键词】脑梗死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部分护理依赖【基本案情】2019年3月25日,患者周某因右侧肢体无力2周入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死、2型糖尿病、糖尿病视网膜病、肾功能异常。给予阿XX...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脑梗死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部分护理依赖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5日,患者周某因右侧肢体无力2周入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死、2型糖尿病、糖尿病视网膜病、肾功能异常。给予阿XX、奥扎格雷钠、低分子肝素钙等抗血小板聚集、抗凝等治疗。

3月26日,患者出现头晕、心慌,未给特殊处理。

3月27日,患者如厕后突发剧烈眩晕,并伴周身大汗,恶心欲吐,双下肢无力,心电图示广泛性ST-T异常。未予处理。

3月28日,如厕后再次出现眩晕,给予心电监护等。

3月30日,患者出现严重眩晕、心慌、大汗,腹胀明显,给予甘油灌肠,排除大量黑色稀便,测血压为:90/50mmHg,患者昏迷,血红蛋白50.7g/L,考虑消化道出血,转入ICU抢救,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休克、重度贫血、消化道出血、急性呼吸衰竭、脑梗死、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急性心力衰竭、2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肾病Ⅳ期糖尿病视网膜病。给予输血及其他对症治疗。

4月1日,患者出院,呈持续昏迷状态。

后转入外院抢救治疗,有所恢复。目前患者意识清,反应迟钝,思维混乱,记忆力下降,言语不利,吞咽困难伴有呛咳,肢体活动严重障碍,生活不能自理。

【律师分析】

1、根据诊疗规范及相关指南,脑梗死患者不推荐应用XXX物,医方应用低分子肝素钙属用药错误。

2、由于抗血小板药与XXX联合作用,更增加出血风险,在用药前未告知患者药物不良反应,未评估出血风险,导致患者消化道大出血。

3、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在患者应用抗血小板聚集、XXX物期间,多次出现头晕、晕厥,均未及时检测血凝、血常规等,未密切观察各脏器有无出血征兆或症状,而导致患者因消化道出血过多而致失血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等。

4、医方未告知脑梗死替代治疗方案、最佳治疗方案及相关获益、风险告知家属,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

【鉴定意见】

分析:患者因缺血性脑卒中入被告医院治疗,入院时一般情况尚可,被告医院对其抗栓治疗存在用药过度,且对消化道出血的预防和临床观察存在不足,具有一定医疗过错,与其因贫血继发急性多脏器功能损害以及遗留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患者目前情况的伤残程度属四级。患者存在部分护理依赖,需1人护理。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医院的过错比例为3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二审判决结果】

原告认为一审法院计算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误,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上诉请求,改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医疗律师点评: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法院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就已参考医院的过错程度,故在最后计算时精神损害抚慰金无需再按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又按照比例重新计算,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一审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错误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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