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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乙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纠纷

作者:刘小强  更新时间 : 2021-11-16  浏览量:183

张某某与乙公司劳动纠纷民事一审


    案情简介:2018年9月18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行销经理岗位,工作地点为海口。张某某与乙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原告在《劳动合同书》上填写联系方式(手机号)和住址,《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以原告于本合同第一条提供的联系方式和住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的联系方式及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未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上所示的住址为送达地址),被告向该地址寄送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视为原告已收悉。劳动合同期内,原告户籍所在地、住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告,如未按时通知被告的,被告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一条提供的联系方式和住址或身份证上所示住址处理。2020年9月19日,被告通告钉钉群通知原告从2020年9月21日起去办公点进行打卡考勤,一天打卡 四次,如不签到不打卡按旷工处理。2020年9月25日,被告通 过钉钉群通知原告“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因为你这边连续5天未 进行考勤打卡上班,公司将于27号开始对你这边进行开除处理”。2020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邮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告知原告原合同已经于2020年9月17日到期,请原告于2020 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到被告处签订劳动合同。 该通知于2020年10月1日送达至劳动合同书中原告住所地址的快递柜。被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原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明因原告多次旷工以及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现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另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应发工资数额为:2037.64 元、4179 元、2968.93 元、2513.39 元、 3792 元、4096.42 元、2834. 44 元、2201.19 元、1814.65 元、 1570. 75元。被告向原告发放2020年8月工资包含高温补贴100 元。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于2020 年10月21日向海口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原告的仲栽请求是:一、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 9月18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34元;三、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工资167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最低工资差额4462. 76元。海口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委员会于2020 年12月30日作出海龙劳人仲告字〔2021) XX号《案件逾期告 知书》,告知原告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刘小强律师作为被告乙公司诉讼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积极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提出答辩意见:2018年9月18日, 原告张某某入职乙公司,入职时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从 事行销经理岗位工作。经协商一致,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变更至 2020年9月17日止。2020年9月17日到期后,张某某继续在公司工作,视为双方继续劳动关系。原告从9月21日开始未按照公司要求打卡上下班,但是公司愿意给予张某某改正的机会,决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9 月30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联系方式向张某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告知“公司愿意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请你收到本通知之后,于2020年 10月9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公司办 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视为你个人原因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届时公司有权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张某某2020年10月1日收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前来续签劳动合同。一、由于张某某逾期不与天诚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且存在旷工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作出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联系方式向张某某发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二、张某某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工资均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符合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按照张某某签名确认的业绩考核规则和2020年8月份业绩考核情况, 给张某某没有正常提供劳动服务,2020年8月工资为1570. 75元,不违反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张某某起诉书及证据中表明他确实2020年9月21日起没有按照要求打卡上下班,公司并非无故克扣工资;如果张某某有证据证明2020年9月份正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可以同意按照1670元补发2020年9月份工资。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钉钉群聊天记录《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海龙劳人仲告字(2021)XX号《案件逾期告知书》等证据佐证。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9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提供劳动,视为原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劳动关系,被告于2020年9月19日通知原告于2020年9月21 日起开始进行打卡考勤,但原告并未按时考勤打卡,被告作为用 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行政管理的权限,原告作为员工长期不打 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有权解除与原告的劳 动关系,且无须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乙公司自2018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2020年9月工资1670元、最低工资差额 199. 25 元;三、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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