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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病情危重患者未尽高度注意和谨慎诊疗义务,法院判决赔偿
来源:江兴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6
浏览量:229

    2020年1月6日,患者陈某因腹胀到孝感市某医院就诊。9:50门诊做心脏彩超,提示左房扩大、左心功能减低、主动脉瓣退行性变并关闭不全、二三尖瓣反流。10:07心电图诊断提示:1.窦性心动过速2.异常Q波(Ⅲ,aVF,V1,V2导联)3.ST-T异常。该医院门诊将患者收入消化内科Ⅱ住院。入院诊断:1.腹胀原因待查:慢性胃炎?功能性消化不良?其他;2.支气管哮喘 肺源性心脏病。《长期医嘱》11:06医嘱Ⅰ级护理、告病重。12:33下达《病危(病重)通知单》,病情危重情况:患者年龄大,随时可因心脑血管意外及疾病进展等危及生命。患者于2020-1-7 11:50突发意识丧失,立即查看病人,查体示昏迷状,双侧瞳孔大小约3mm,对光反射弱,立即给予心电监护、吸氧、建立静脉通道,心电监护示心率50次/分左右,血压98/50mmHg,血氧饱和度72%,心电监护显示心电机械分离,于11:52给予肾上腺素1mg静推,……于2020-1-8 01:50宣告死亡。

患者家属携带病历来律所面谈,本律师经与家属详细了解就诊经过并详细查阅了病历资料,本律师认为,孝感市某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初步分析,医院存在以下过错:第一,被告未及时发现患者意识丧失、昏迷,抢救太晚导致患者死亡。第二,被告对患者确定并实施一级护理违反诊疗规范,应提高到特级护理。被告对患者已下达《病危(病重)通知单》,应当确定并实施特级护理,以便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第三,即便是一级护理,被告也未严格依照诊疗规范实施。另外,《非手术科室护理记录单》除了入院第一次护理记录有呼吸、脉搏、血压记录外,至患者意识丧失时,一直没有呼吸、脉搏、血压记录。

综上,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意识丧失、昏迷未被及时发现、未能及时得到抢救,医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律师接受患者委托后,起诉至孝感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赔偿金20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武汉大学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医方过错参与度21—30%。最终法院据此鉴定意见,判决被告孝感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9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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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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