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立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1-11 09:28 浏览量:262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23755号
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袁立鹏,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被告邓*,男,
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款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83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运费8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具状之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运费8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8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月2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驳回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被告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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