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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诉人邓某别除权案胜诉
来源:吴小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浏览量:209

代理上诉人邓某别除权案胜诉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江西A公司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江西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双方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江西A公司以自有设备设定抵押贷款金额***万元;以某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贷款金额***万元。

2015年4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西A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以本金***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从2014年7月计算至清偿之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对江西A公司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及某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该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有优先受偿权。

2015年9月,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与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对江西A公司的债权转让给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并于进行了债权转让和债务催收公告。

2016年4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的权利义务由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并恢复对江西A公司的执行。

2017年12月,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B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对江西A公司的债权转让给B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并于进行了债权转让和债务催收公告。

2018年2月6日,邓某与B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对江西A公司的债权,邓某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万元,并进行了债权转让和债务催收公告。

江西A公司因资不抵债,经景德镇中院裁定于2018年1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江西C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18年12月,江西A公司破产资产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通过公开竞价拍卖成功,上述受抵押资产出售的价格分别为机械设备***元和土地***元。2019年6月,邓某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要求对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变现款中优先受偿。2019年7月,江西A公司破产管理人给邓某回复函,内容为:“~~~管理人认为,因你的债权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和优先受偿金额未明确;考虑本案已认定的债权金额达***元,暂缓认定的金额达***元,且尚有大量破产费用、公益债务、职工工资、税收等支出,清偿率不高。同时,为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可以优先给邓某***元。如果邓某对此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回复函15日内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邓某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变现款中优先受偿。

一审结果: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购买债权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邓某至今未提供购买债权凭证的原件,声称交给了本案江西A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但破产管理人予以否认,故邓某对于购买债权本身的行为未完成举证义务。虽然邓某曾经到本案破产管理人处申报债权,但原始凭证对于债权确认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据意义,故邓某购买债权行为本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不予确认。原债权真实性存疑,即本案所涉债权缺乏前提合法性基础。

二审律师代理意见: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吴小平律师担任邓某的二审代理律师,参加了二审开庭审理,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上诉人受让对被上诉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取得了对该债权项下工业用地和机械设备的抵押权。

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的抵押贷款金额并不等同于担保范围,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应当依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或《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关于担保范围的约定;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判决书已经明确债权方该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不存在所谓土地只优先受偿**万,机械设备优先受偿**万的问题;本案土地和机械设备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均应当是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其中,土地变现款优先受偿范围也应当是***元,而非登记的抵押贷款金额***万元。

二审结果:代理上诉人胜诉,江西省高院支持了邓某大部分诉求。

江西省高院裁判要旨:

1.破产程序中,金融不良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后的确认程序与其他债权相同,不能以受让人支付的受让对价作为债权数额确认标准。

2.金融不良债权利息截止时间应以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和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中在先的时间为准。

3.金融不良债权别除权的范围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为准,生效法律文书未予明确的,可结合当事人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的约定、抵押登记权证的登记事项等综合确认别除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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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小平
  • 执业律所: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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