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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人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吴小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量:208

代理申请人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审理机构:徐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B公司

案情简介:

2020年,申请人黎某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黎某承包被申请人某市塔基建设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基础、铁塔、外电接入、配套设施、机柜、电池、安装及相关手续;被申请人将本区域内的基础站点指定地点的基建项目提供给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完整的图纸资料,并提前告知申请人施工地点,确保站点充足并满足申请人所需的工程量;合同价格为当月实际成本的造价上浮**%(税后),塔基基础人工价格为每座**元,铁塔暂定价格为**万元,工程价格包含劳务费、财务成本、铁塔采购款、材料费用及该项目相关税费等与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铁塔订购款***元整,工程量**个完工后,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元整,结算方式以10个为一组结算基础的100%工程款税后上浮**%加塔身上浮**%的利润。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元铁塔订购款,其中2020年以现金方式支付了**万元,通过农村商业银行转账**万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万元,通过中国银行转账**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了相应收款收据。

因被申请人承诺至少提供**个塔基点位工程给申请人,为此申请人组织了5名员工在某市等待进场施工。合同签订至今,被申请人总共只提供了三个5G塔基建设点位给申请人施工,申请人亦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施工要求完成了上述3个塔基点位的工程。但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再提供任何塔基点位给申请人施工,也拒绝向申请人支付已施工塔基点位工程款,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此申请人向徐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程款、返还铁塔款

仲裁委审理意见:

1、申请人与被甲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申请人系自然人,没有通讯塔基站基础工程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为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无效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要求返还铁塔订购款***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2、申请人已完工的三个塔基点位工程款可以据实结算,即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程款。

审理结果:

代理申请人黎某胜诉,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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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小平
  • 执业律所: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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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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