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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与湖南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王顿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5
浏览量:340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XX螺丝塘路**号星沙XX企业中心**栋202-203。

  法定代表人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XX。

  法定代表人崔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1971年*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2.XX公司支付2019年7月20日到2020年4月20日之间未付的租金8966元;3.XX公司支付违约金18630元;4.XX公司支付XX公司代付的2020年1月1日到6月20日的物业管理费2737元、水电卡补办费100元。

  被告XX公司答辩要点:1.房屋已经在2020年3月22日腾退,合同属于XX公司要求解除;2.房屋腾退后,在XX公司仍有5865元押金,同意以该押金折抵租金,不存在拖欠租金及负担违约金;3.水电卡在腾退时已经放置于房屋的配电箱上,不应负担补办费;4.物业费同意负担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未缴纳部分。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2019年7月,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XX星沙壹号企业特区,面积345.04㎡,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20日房屋交付使用到2022年7月20日止;每月租金6210元,自第二年开始月租金在原租金基础上上涨5%;首次付房款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后续缴款为半年一个支付周期,乙方同意预交5865元作为房屋押金,第一季度租金18630元须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到甲方账号,后续租金需提前一个月支付,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押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合同签订后,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了46924元的租金、5865元押金。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一)应付租金数额。

  XX公司主张,XX公司未告知XX公司房屋已经腾退,给XX公司造成了损失,租金应计算到2020年4月20日。

  XX公司认为,2020年3月12日左右,XX公司法定代表人邵XX主动联系XX公司,商谈租金交付问题,XX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要求缓交租金,XX公司不同意,要求不交租金便搬走,还给予了10天的腾退期,XX公司在2020年3月22日腾退了房屋,并将水电卡放置在房屋的配电箱上,不存在拖欠租金。XX公司对XX公司主张的2020年3月12日双方联系交租及限期腾退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XX公司在腾退后没有将腾退的事实告知XX公司,XX公司在2020年5月1日才得知房屋已经腾退的事实,且还在2020年3月27日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向XX公司催要过租金,XX公司应负担租金到2020年4月20日,XX公司对此提交了律师函、邮寄单及其查询记录予以证明。XX公司认可在腾退后没有直接告知XX公司,但主张2020年4月底有涉案厂房新的承租人联系其房内物品的处置问题,故XX公司必定知道其已经搬走,对律师函、邮寄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由他人代收。

  本院认为,XX公司主张其租金的支付期限应到2020年3月22日止,XX公司以不知情房屋已经腾退为由,要求租金支付到2020年4月20日。从XX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可得知,其在2020年3月25日并不知悉XX公司已经腾退了房屋,X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协助义务,给XX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主张2020年4月底有人联系其租赁房屋内物品的处置问题,XX公司主张租金到2020年4月20日,未超过XX公司合理的损失赔偿承担限额,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7月20日到2020年4月20日的租金及损失赔偿总额为6210元/月×9月=55890元,XX公司已付46924元,还应支付8966元。

  (二)提前退租违约金。

  XX公司主张,XX公司提前退租,应支付按3个月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

  XX公司主张,房屋系XX公司主动要求腾退,不属于提前退租。

  本院认为,提前退租应理解为租赁期满前,承租人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既包括承租人主动提出不履行,也包括承租人出现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涉案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支付租金,到2020年3月10日,XX公司已经出现的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2020年3月12日XX公司与XX公司的电话沟通,表明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协议,但也反映了XX公司未及时缴纳租金导致合同解除的提前退租事实的成立,XX公司本案要求XX公司支付提前退租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本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2020年年初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因素影响,本项提前退租违约金,本案不予以支持。

  (三)物业费和水、电卡补办费。

  XX公司主张,已经向为涉案厂房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了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6月20日的物业费2737元,并为补办水、电卡花费了100元,其对此提交了收据、物业费发票予以证明。

  XX公司认为,水、电卡在退房时已经放置于配电箱上,补办费用不应由其承担,物业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只应负担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部分。

  本院认为,前文已经论述,XX公司未履行合同协助义务,没有及时通知XX公司退房事宜,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XX公司主张的物业费可以计算到2020年4月20日,数额为2737元×111/172=1766元。XX公司将水、电卡放置于配电箱但未通知XX公司的行为不当,是补办费产生的直接原因,XX公司由此支付的补办费100元应由XX公司负担。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根据案件事实,应确认XX公司与XX公司在2020年3月份达成了解除《租房合同》的合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XX公司在能够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XX公司房屋已经腾退,给XX公司造成了不能及时收回房屋并使用的损失,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XX公司除应支付房屋实际腾退之前的租金外,还应赔偿房屋腾退后到2020年4月20日的合理损失,两项合计55890元,XX公司已付46924元,还应支付8966元。三、XX公司已付押金5865元,未到达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由XX公司继续占有,用于XX公司未及时交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承担。四、XX公司提前退租违约金的主张虽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相关实际情况,XX公司可不予负担。五、XX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代付物业费1766元及水、电卡补办费100元。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湖南XX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在2020年3月解除;

  二、限被告湖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XX公司支付2019年7月20日到2020年4月20日期间的未付租金及违约损失赔偿金合计8966元;

  三、限被告湖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XX公司支付代付的物业费1766元及水、电卡补办费1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XX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244元,由被告湖南XX公司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欧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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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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