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刚律师亲办案例
抚养多年的儿子并非亲生,该向女方提出赔偿吗?
来源:雷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3
浏览量:257

案情简介:陈先生与游女士于2008年8月x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x日游女士生一男孩起名陈小某。不久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陈先生一直付抚养费。直到2015年8月x日经DNA检测,陈先生发现自己不是陈小某的亲生父亲。经商议后提出让朋友张先生与陈小某做DNA检测,后证实张先生为陈小某的亲生父亲。陈先生认为张游两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且陈先生及陈先生的父母一直以来都为陈小某支出了所有抚养费用,因此陈先生向我所律师咨询了“抚养多年的儿子非亲生,该向谁提出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接受委托:家属了解到雷刚律师遂过来委托


陈先生诉求:陈先生以一直抚养的儿子非亲生此事受到欺骗,因此请求女方返还抚养费。陈先生主张让陈小某的亲生父亲张先生共同承担抚养费的返还义务,二被告的行为也侵害了陈先生的财产权,陈先生要求二被告给付:1.抚养费138,000元,2.支出保险费37,400元。合计要求二被告给付175,400元。


律师辩护:雷刚律师积极沟通以及开展工作争取为陈先生争取最大利益保障


律师分析:作为父、母各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女同等的权利,被告张先生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自陈小某出生至陈先生与被告游女士离婚时止,被告张先生并未尽到抚养义务。


另外陈先生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陈小某,其经济利益必然受到损失。陈小某的抚养费应由被告游女士与被告张先生共同承担,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陈先生的财产权益,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对于抚养义务人即陈先生给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酌情考虑陈小某亲生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被告游女士和被告张先生自2009年11月起至2015年8月止每月需承担陈小某的抚养费1200元。


判决结果: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游女士、被告张先生共同返还陈先生抚养费88200元。


陈先生对于判决非常满意,特意送来一面锦旗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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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刚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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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雷刚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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