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艳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辩护案件
来源:李俊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2
浏览量:437

韩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6刑初289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居民,2018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鱼斗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XX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俊艳、张律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6月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得知其女友朱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及赵某某、杨某前往咸阳玩耍后非常生气,遂在西咸新区XX城三桥后卫寨地铁口等崔某某等人。当晚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和崔某某等人见面后,言语不和,并用拳头在崔某某鼻子上打了一拳,后崔某某、杨某、赵某某与韩某某互相殴打。经法医鉴定,崔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8年1月27日上午10时许,租住在西安市雁塔区XX街道XX宾馆XX房间的被告人韩某某穿着蓝色睡衣准备下楼吃饭,其感觉天冷又返回房间准备换衣服,其经过该宾馆625房间时发现该房间的门未反锁,便趁机进入625房间内,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客厅衣柜抽屉里的一条黄金手链盗走。后被害人郭某某发现金手链被盗,并从监控中发现了盗窃金手链的男子,遂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韩某某回到宾馆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害人郭某某出具的购买发票显示,该金手链的购买价格为2653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谅解书、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被告人入室盗窃的行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韩某某之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即:1、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行的罪行,构成自首;盗窃案中被告人如实供述构成坦白。2、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崔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盗窃案中被盗财物也已发还被害人。4、自愿交纳了罚金、系初犯、认罪认罚、悔罪深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6月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得知其女友朱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及赵某某、杨某前往咸阳玩耍后非常生气,遂在西咸新区XX城三桥后卫寨地铁口等崔某某等人。当晚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和崔某某等人见面后,言语不和,并用拳头在崔某某鼻子上打了一拳,后崔某某、杨某、赵某某与韩某某互相殴打。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崔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2018年1月27日上午10时许,租住在西安市雁塔区XX街道XX宾馆XX房间的被告人韩某某穿着蓝色睡衣准备下楼吃饭,其感觉天冷又返回房间准备换衣服,其经过该宾馆625房间时发现该房间的门未反锁,便趁机进入625房间内,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客厅衣柜抽屉里的一条黄金手链盗走。后被害人郭某某发现金手链被盗,并从监控中发现了盗窃金手链的男子,遂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韩某某回到宾馆后,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韩某某所租住632房间内的一件蓝色睡衣中提取了被盗的金手链,后于2018年2月8日发还给了被害人郭某某。被害人郭某某出具的购买发票显示,该金手链的购买价格为265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谅解书、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因该案被害人崔某某的损失已由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且已取得谅解、被盗的金手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且已发还被害人郭某某、被告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自愿交纳了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之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韩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崔某某损失且已取得谅解、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自愿交纳了罚金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其关于本案的其它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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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俊艳
  • 执业律所:
    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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