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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水清律师亲办案例
打架猝死,从取保到撤销案件
来源:胡水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量:241

案情简介

某女A自幼不聪明,被所有认识她的人叫做“麻包婆”(傻瓜),包括A自己家里人。

2019年底A被C因民事纠纷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十分胶着。

第二次开庭结束后,A与C吵架并做出损坏C财产的过激行为,A被行政拘留15日。

行政拘留出来第二日,A到当地精神病医院检测智商值为63(70以上为正常),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缺损。

第三次开庭结束当晚,A与C的老婆两人当街吵架。气急败坏的C老婆回家叫来C与A继续争吵。最后发展成C先用鞋殴打A头部,A也脱下自己的鞋回击C头部。被路人将两人拉开后,C边走边打电话,走出一段路后倒地不起。120送医时C已经死亡。

C家人报警,A先被行政拘留,后转为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胡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在C尸检的同时提交了对A精神状态鉴定的申请,以求明确A的刑事责任能力。

经民警告知第一次法医鉴定结果为:C死于冠心病猝死,与A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对A的精神状态鉴定结果为精神正常,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与经办检察官沟通之后,胡律师判断以目前情况下A极有可能会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批捕并判刑。A如若被判刑不光光面临着牢狱之灾,而且必将会被C家属起诉要求巨额赔偿。

胡律师短期内向公安提交了:一、对A的行为与C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A是否属于精神发育迟滞和是否属于刑事责任能力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二、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公安向C所在辖区卫生院调取C慢性病管理健康档案,以证明C及其家属明知C长期存在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病史并长期服药,C老婆却教唆C冲向A并主动殴打A,故C与C老婆应当承担最主要责任。

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辩护意见》,重点指出:一、C因为与A民事案件庭审对C极其不利,当晚C的老婆与A吵架后回家找C帮其出气。C在见到A之前已经激动、血压升高。C的激动、血压升高并不是A还击之时开始,至少是在C老婆回家叫C的时候就已经激动、血压升高。C的死亡,C本人及其家属应承担最主要过错责任;二、C主动攻击A,A的回击是被攻击后的本能反应,不具有主动攻击性。A的回击并不希望导致C死亡或受伤,也只是轻微暴力,A的行为是属于受攻击后的正当防卫。三、在暴力行为诱发严重疾病或合并被害人自身失误的场合,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可能性趋小,则可认定为意外事件。四、依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要切实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同时提交之前精神病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份;XXX证明材料一份(不易明示,证明A从小智力缺损);精神病学“精神发育迟滞”相关章节医学教材。

其后,相关部门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案件结果

2020年12月,公安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021年7月,公安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类似案例及法条:

1、与本案同一地法院判例:街头口角引发争执,掌掴一巴掌诱发心梗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被告人杨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吵,扇了对方一巴掌,结果就导致对方突发冠心病猝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王某与年近六旬于某吵架一小时后,于某心源性猝死。法院判决王某承担5%赔偿责任,赔偿共计8.2万余元。于某十年前得过冠心病,多年未做检查,平时身体健康。二人吵架无任何身体接触。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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