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应聘到某某公司当业务员,在公司领导刘某某的指使下,通过微信以微商搞活动推销面膜等方式实施诈骗,共参与 诈骗李某某等 11人,诈骗金额 11468 元。后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立案侦查。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协助被告人家属退赃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查阅卷宗,并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交流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法律意见。
最终,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