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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量:173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皖XXX民初XXX号

原告:谷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省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省XX市XX县。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李某和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6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30531.6元、护理费11113.2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为279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89416.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被告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号二轮摩托车,沿XX市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疏于观察,车辆前部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因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胡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其无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谷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20XX)皖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已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谷某某的申请,本院委托安徽XX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三期”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应作为其相关赔偿费用的计算依据。对于谷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谷某某提供的出院记录及医疗费发票确定为6649.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谷某某住院治疗15天,本院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为750元(50元/天×15天)。谷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根据谷某某“加强营养”的出院医嘱,结合安徽XX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其营养期限为90日的鉴定意见,谷某某的营养费确定为4500元(50元/天×90天)。4.误工费,根据谷某某的收入状况及误工期限确定。谷某某不满60岁,其提供的户口本、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误工证明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足以证明其受伤前在家务农,故其主张按照20XX年度XX省农、林、牧、渔行业的收入标准113.08元/天计算其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安徽XX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其误工期限为270日的鉴定意见,其误工费确定为30531.6元(113.08元/天×207天)。5.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确定。谷某某主张参照2018年度XX省城镇居民服务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123.48元/天计算其护理费,符合护理人员的收入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安徽XX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其护理期限为90日的鉴定意见,其护理费确定为11113.2元(123.48元/天×90天)。6.残疾赔偿金,谷某某系农村居民,其主张按照20XX年度XX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3996元/年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谷某某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及其定残时的年龄,其残疾赔偿金确定为27992元(13996元/年×20年×10%)。7.交通费,根据谷某某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谷某某共住院25天,其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为7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谷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导致十级伤残,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9.鉴定费,谷某某为确定其损失而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该费用系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10.财产损失,本案交通事故致谷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受损,谷某某支付了清障公司拖车费80元,有其提供的《XX市XX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拖移记账单》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各项费用合计89316.5元,由胡某某赔偿。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谷某某各项损失合计8931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某某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宣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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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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