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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和汤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量:149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皖XX民初XX号

原告: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省XX县。

被告:汤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汤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汤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5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0月10日的利息2800元,以后按借款本金350000元、月利息1.5%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3、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4、判令原告对抵押的位于XX县XX镇XX居委会第X组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1至第3项诉请款项,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条,被告以XX县XX镇XX居委会第X组的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合同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50000元,月利息1.5%,借款期限6个月(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及抵押担保的范围,另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被告除向原告支付利息外,另按逾期还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应当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公告费等。

刘某某、汤某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合同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50000元,月利息1.5%,借款期限6个月(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及抵押担保的范围,被告以XX县XX镇XX居委会第X组的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另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被告除向原告支付利息外,另按逾期还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应当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抵押借款合同、中国XX银行汇款凭证、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XX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公告费,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理由正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利息规定,最高不得高于年利率24%。可自两被告借款逾期之日起,即自2019年元月25日起增加月利率0.5%作为两被告支付原告的违约损失;原告主张对抵押的位于XX县XX镇XX居委会第X组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据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汤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350000元,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20XX年X月XX日,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月利率0.5%作为赔偿原告刘某某的违约损失,即违约金和律师费用),同时支付原告刘某某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二、原告刘某某主张对被告刘某某、汤某某抵押的位于XX县XX镇XX居委会第X组的房产(房地权:XX字第××号号),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8元,由被告刘某某、汤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某某

人民陪审员  柏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杨 某

二〇XX年X月XX日

书 记 员  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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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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