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青律师亲办案例
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刘敏青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12
浏览量:448

2007)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

案件事实:

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与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签订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货代公司应于20061116下午1600前将一批货物送到材料公司深圳客户的厂里。之后,双方签订了航空货运单,对运输的事项进行了约定,并口头约定货送到后凭送货单支付运费。然而,货代公司却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深圳客户厂里。由于货代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深圳客户厂里,造成材料公司的交货时间违约,深圳客户据此取消了与材料公司的订货合同。

调查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材料公司的委托后,查阅了航空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审理结果:

由于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导致原告对其客户的违约,原告据此拒付运费,被告行使留置权,将货物重新运回上海,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是由于货物未实际毁损、灭失,判决被告违约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心得:

     在商事活动中,往往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一定要构成根本违约(即合同目的彻底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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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敏青
  • 执业律所:
    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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