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普民三(民)初字第***9号
案件事实:
朱某委托甲装潢公司装潢其房屋,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的约定,之后,双方对之前的约定进行了很多更新,在协商过程中,由于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出现了利益冲突,朱某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拒绝支付余款,并且提出了终止合同,甲公司起诉朱某要求支付欠款。
调查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朱某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到现场观看了房屋现状,审查了朱某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
审理结果:
诉讼中,由于原告在起诉材料中将被告的名字写错,导致诉讼主体错误,如果原告不撤诉的话,法院将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故原告撤诉。
办案心得:
明确的被告是民事诉讼起诉的实质要件,当事人要向法院起诉的话,一定要将材料准备齐全,将被告的基本信息调查清楚,否则很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