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青律师亲办案例
一字之差导致的撤诉
来源:刘敏青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12
浏览量:515

2004)普民三(民)初字第***9

案件事实:

朱某委托甲装潢公司装潢其房屋,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的约定,之后,双方对之前的约定进行了很多更新,在协商过程中,由于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出现了利益冲突,朱某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拒绝支付余款,并且提出了终止合同,甲公司起诉朱某要求支付欠款。

调查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朱某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到现场观看了房屋现状,审查了朱某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

审理结果:

诉讼中,由于原告在起诉材料中将被告的名字写错,导致诉讼主体错误,如果原告不撤诉的话,法院将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故原告撤诉。

办案心得:

明确的被告是民事诉讼起诉的实质要件,当事人要向法院起诉的话,一定要将材料准备齐全,将被告的基本信息调查清楚,否则很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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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敏青
  • 执业律所:
    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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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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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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