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鄂01财保488号
申请人:武XXXXX混XXX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XX村XX村凌XXX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陶莉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骏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区XX街XX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
担保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XXX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区新XX路4X8号时代XXX中心写字楼3X层01、07、08号。
负责人:王某。
申请人武XXXXX混XXX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为此,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XXX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XXXXX混XXX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XXXXX混XXX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XXXXX混XXX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武XXXXX混XXX土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