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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9
浏览量:291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XX分院。

被告人候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XX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XX分院以公诉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并在立案当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向被告人告知了在法院审理期间的诉讼权利,征求了其对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勘验、鉴定,裁判文书上网等程序性问题的意见,并进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的释明,被告人表示均无异议。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安排辩护人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XX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候某于2015年5月27日11时许,在本市XX县永XX公司院内,因琐事与妻子康×(女,殁年51岁)发生口角,候某先持三齿钉耙猛击康×头部,在康倒地后继续击打康的头部,致康×因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候某作案后拨打110自动投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XX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候某犯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XX分院指控被告人候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候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候某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候某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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