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贤律师亲办案例
匆忙加盟济南某日式料理后悔仲裁获支持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7
浏览量:339

匆忙加盟济南某日式料理后悔仲裁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8日,申请人应邀前往被申请人处考察,在未全面了解项目的情况下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了3万元合作费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特许加盟被申请人的“田某屋”相关技术经营服务体系。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被申请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不具备“两店一年”要求,且涉案“田某屋”商标存在瑕疵,且因知识产权存在诉讼记录,但是上述关键信息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前没有对申请人进行信息披露;合同也未约定申请人应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因此影响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拥有经营资源价值、是否能够订立合同以及相应的合同对价等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判断;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未使用被申请人任何经营资源,多次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故仲裁至贵处要求:

1.依法裁决解除双方于2021年4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合作费3000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开始履行;被申请人在签约时已经详细的向申请人进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且已经为申请了提供了选址服务,申请人已经实际占有和使用了我方的经营资源;涉案合同不存在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理由,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仲裁委认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或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被特许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合同。上述规定属“冷静期”的规定,目的在于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6体内申请人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退费的请求,申请人未开设店铺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的核心经营资源;且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了技术培训、开店指导等服务内容;故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要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合同款项的请求,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专有技术,亦未向申请人提供培训等相关服务,故申请人没有占有或者使用被告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但是被申请人确实为申请人提供了一次选址服务,故结合公平原则,仲裁委依法酌情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的90%比较适宜。

依法裁决: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各项加盟服务费用28000元;仲裁费由双方按照退款比例承担。

律师建议:在此,承办律师对广大加盟者进行提醒,选择某一个加盟项目,务必提前进行相关考察,必要时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让律师帮忙查询这个公司是否取得商务备案?是否具备“两店一年”?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必要时还可以向已经加盟的经营者进行求证,落实加盟公司服务情况,切记匆忙投资加盟,如果投资加盟后发现存在问题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建议尽快固定证据然后采取法律程序进行维权,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加盟者在签约之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必须是合理期限内,所以如果加盟者确定不想继续加盟,一定要尽快采取法律程序维权,以免冷静期超过合理期限损害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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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立贤
  • 执业律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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