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武律师亲办案例
谢某某涉嫌盗窃罪
来源:张文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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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谢某某在同一小区共计实施三起入室盗窃,三被害人出门时均将大门和卧室门反锁。根据谢某某供述,其总共盗得1000余元现金和一件黄金首饰;但被害人却称丢失黄金首饰12件、现金3000余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购物发票。除此之外,谢某某还有累犯、吸毒、抗拒抓捕、在派出所脱逃等情节。

办案经过:接受谢某某家属委托后,张律师详细地研究案件卷宗,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谢某某,与其核对案件细节,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可能有他人先行进入被害人房间盗窃,被告人随后才进入;

2、被告人谢某某盗窃金额存疑;

3、不能确定被害人王某提供的销售凭证为其所有;

4、被告人谢某某家中有年迈的父母及年幼的儿子需要其照顾,因此希望法庭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以下为详细的辩护词:

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谢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张文武律师、邢磊律师担任谢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件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谢某某;现根据法庭调查和质证,综合本案客观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没有异议;对被告人谢某某盗窃的情节与金额有异议。

一、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被害人林某某、邓某某、王某三人在《刑事询问笔录》中均明确表示出门时已将入户大门反锁,根据常理、常识可知,被告人用塑料卡片是无法打开反锁的入户大门;如果被告人会开锁技术,为什么用起子撬锁这么麻烦的方式开门进入卧室?

辩护人提出合理怀疑:有会开锁的其他盗窃者先于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家中,将涉案物品盗走,走的时候将卧室的锁和门还原原始状态,因为比较耗时间或者在户外怕被人发现,大门没有反锁。这样也就能够解释,被告人为什么可以用塑料卡片打开被害人所说已反锁的入户大门,为什么用起子撬开卧室门的原因了。

       因此,本案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明三被害人所丢失的物品系被告人所盗。

二、被告人谢某某盗窃金额存疑

       被盗物品价格的认定应当对实物进行查验或勘验。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安发改价认(2020)102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也明确写着“对该标的进行实物查验”,但该价格认定结论书仅仅根据被害人提供的销售凭证就作出价格认定,显然不合法。第一,销售凭证之类不是实物;第二,贵重金属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氧化、会磨损、会减重。而且,没有见到被盗物品的实物,无法确定被告物品的真伪。因此,不能仅凭十几年前和二十几年前的销售凭证做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对被盗物品做的价格认定,不能客观反映被盗物品的价格。

三、不能确定被害人王某提供的销售凭证为其所有

       被害人王某提供的销售凭证上没有购买者的名字,所以不能确定被害人提供的销售凭证和发票就属于被害人所有,不能排除其亲戚、朋友提供给他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被害人为了引起警方重视报高被盗物品的可能性。

       而且受害人提交销售凭证相对应的首饰就一定丢失了吗?不一定,因为只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这一孤证证明其首饰被盗。因此,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安发改价认(2020)102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过程及方法不合法,不能作为量刑证据使用。

四、被告人谢某某家中有年迈的父母及年幼的儿子需要其照顾,因此希望法庭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综合上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能确定被害人所丢失的物品是被告人谢某某所盗,即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盗窃行为与物品丢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价格认定结论不客观、不合法,无法达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本着《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疑罪从轻的原则,请法庭对被告人谢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办案结果: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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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文武
  • 执业律所: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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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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