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远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孙志远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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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31日被南京某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随后委托孙志远律师作为杨某某的辩护人。孙志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杨某某,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为杨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情事实】

       2020年9月14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当面交易或丢包的方式,分别向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8克。

       二、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

       三、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后被告人张某某反映此次毒品有假。

      【辩护历程及结果】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检查机关认定嫌疑人杨某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建议量刑三年半。我们律师在阅卷以后发现,当事人杨某某第三次所贩售的毒品是假毒品,因为当事人在出售毒品以后,买家即在微信上提出毒品是假的,没有任何效果。据此,我们向法官提出第三次应当不能算贩卖既遂,最终该辩护意见被采纳,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当事人及家属表示很满意。

      【办案心得】

       我国的刑事司法,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历来都很太严格,只要沾毒就违法、贩毒就犯罪,不论剂量大小。但是,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也对剂量、数量、次数等有要求,我们律师应当在法律框架之下,就事实和证据展开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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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志远
  • 执业律所: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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