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出现笔误时怎么办?
(2006)沪二中民一(民)再字第2号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三被告是隔壁邻居,两户人家先后入住本市汾西路的一处住宅小区,由于两户人家购买的都是二手房,且房子比较老,因此,该房屋有着很多历史问题,例如在楼梯口安装的铁门实际使用的是被告一家,但却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铁门上锁后,原告无法进出自己的房子,且铁门以内的部分正好对着原告的卫生间,被告经常将垃圾放在这个部位,导致原告无法忍受,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一家三口告上法庭。
调查经过:
本律师在接到这个案件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在本案的一审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铁门拆除,但是,由于一审法院的失误,将被告家的房门号写成了原告的房门号,判决生效后,被告将铁门进行了改装,对原告的影响已经减少,但由于双方的争议影响比较大,整个小区和物业都已知晓,原告不甘心案件胜诉却由于一字之差而不能够完全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了再审,再审中,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鉴于被告改装后的房门虽然对原告影响不大,但却造成了大楼里其他住户的通行不便,故判决被告对房门再次进行改装。再审判决后,原告仍然不服,在期限内提出上诉。
审理结果:
在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资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将铁门内移,并应保持使用部位的卫生和整洁,且不能影响原告的通风和采光。
办案心得: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现代化的都市中,钢筋水泥拉开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一道道防盗门、铁门使人的心也加上了重重的锁。如果人们能够在发生争议时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一想,多发现自己的不足,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