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远律师亲办案例
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孙志远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2
浏览量:532

      X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抓获并监视居住,2020年7月21日被逮捕,羁押在无锡市看守所。随后家属找到南京天倪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委托孙志远律师作为X某某的辩护人。

 

【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X某经微信联系,于2020年3月28日凌晨0时许,在无锡市某区某有限公司门口其汽车内,对被害人Y某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无锡某区公安分局出具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处警详细信息、无锡精神卫生中心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

5. 无锡某公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提取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辩护要点及裁判结果】

       一. 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疫情期间,被告人因无聊上网认识被害人,只在案发当日见过被害人一面,从不知道被害人未满14周岁。相反,被害人主动向被告人表示其还有一年半满十六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也没有主动要求发生两性关系,对被害人主动、露骨的言语挑逗也是敷衍了事。

      二. 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猥亵行为。被告人数次供述并不一致,应当以其本次庭审陈述与辩解为准。被害人患有严重心理及精神疾病,有自弃观念及行为,情绪不稳定,可能是幻觉,会通过自残获得快感,再结合其对案发过程的陈述与微信聊天记录、其前后言行严重不一致等情形来看,被害人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因此案发当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见面时,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作出亲密行为、被告人有无强迫、被害人是否主动等情形无法查清,无法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

      三. 即使被告人构成犯罪,也没有加重情节。结合双方聊天记录来看,被告人在案发前后对被害人从无猥亵、恐吓的言行,相反被害人一直主动给被告人发暧昧露骨的信息,丝毫没有表现出对被告人害怕、厌恶的情绪。被害人在父母陪同下报案之后就称对被告人害怕,甚至害怕到自杀,明显不符合常理。最后,被害人的割腕、吃头孢喝啤酒再报警等行为,与被害人多次自残自伤的行为具有连续性,结合其在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的治疗资料来看,明显是其自身精神和心理疾病导致,与本案被告人无关。

最终,当事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家属委托我们时,案件已经到了一审法院阶段。对我们当时人最不利的证据是刚被拘留时开始做出的数次笔录,且不论这些笔录的作出有无法律上的瑕疵和漏洞,但在没有律师会见和释法的情况下,当事人很容易作出不理智和对自己不利的言行。所以家属应当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及时会见在押嫌疑人,告知关于案情的法律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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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远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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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志远
  • 执业律所: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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