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2民初2391号
原告:许某馨,女,住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慧、王秋阳,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于某飞,男,住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娟,山东浩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女,住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许某馨与被告于某飞、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6月20日原告许某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许某馨负担。
审 判 员 高 祎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