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走私案件如何辩护
作者:王崇旭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代理诸多走私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不乏成功之处也发现很多问题,现写点简单的体会与大家分享。在接受一宗毒品案件之后,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细节,勇于向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提出自己的法律建议和辩护主张,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如下:
首先,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帮助无罪的人洗刷冤情,使其不受到法律的追究;
其次,通过辩护工作,使犯罪嫌疑人依法获得减轻、从轻处罚;
第三,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刑讯逼供,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
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犯罪无非就是以下几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详见刑法第151—153条),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多也最普遍。本律师根据多年走私案件的办案经验,现针对本罪总结出辩护要注意事项:
一、本罪与非罪、其他走私犯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本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2.本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界限
区别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等罪定罪处罚;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处理。
二、注意单位犯罪问题
走私犯罪一般涉及人员较多,大部分都是以单位或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尽量往单位犯罪方面辩护,这样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单位犯罪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2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
三、走私物品数量和偷逃税款数额问题
现在走私案件中涉案的物品,包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汽车、电子产品、矿产品、食品等等。在这类案件中首先要注意涉案物品的数量及偷逃税款的金额,是否准确。其次应该注意适用的税率,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及数额认定的情况说明,以及汇率等是否准确。了解海关认定的价格与真正的成交价格之间是否有差距。
四、立功问题应该注意
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共同犯罪问题
1、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一般来说,要考虑如下因素:
(1)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
(2)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账款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在走私共同犯罪中,提出走私犯意走私、策划、组织、指使他人参与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4)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处罚。
2、正确认定主犯和从犯涉及的偷逃税额。
走私犯罪的首要分子,应按偷逃税款总额处罚;一般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走私犯罪偷逃税款的数额处罚;对于从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走私犯罪偷逃税款的数额处罚。
六、要尽量积极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对特殊情况可依法向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患病的,判刑后也可以依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以上只是针对个别案件而言,具体的案件需要律师进行会见、阅卷之后,才能得出案件的辩护思路,制定正确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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