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应诉
(2020)云0128民初773号
原告:周某某,男,1992年生,汉族,云南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孙XX,云南XX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96年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冯静,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求:
一、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三、诉讼费用双方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4年年底在昆明打工认识,后同居生活。2015年6月按照习俗举行婚礼,2016年2月2日在禄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8月生育女儿。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较深的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性格、生活习惯、观念都存在较大差异,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吵闹时有发生。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丝毫改善,与原告家人的关系也不能融洽相处。2018年4月份被告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从此以后两人就再也没有一起生活,至今分居已两年多。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无心和原告一起生活,从认识至今两人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还不足一年,加之长期吵闹,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夫妻感情急剧恶化,现两人已无法再继续生活。
审判结果: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