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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债权转让

作者:吴嘉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9-23 17:06 浏览量:484

      原告Y女士是第三人Y先生的女儿,被告Z某是Y先生同学,被告向Y先生借款26万元,多年未还,Y先生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2017年11月13日被告出具以原告作为出借人的《借条》,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以及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按“每月1分”计算的利息,并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本息,但被告至起诉时一直拖欠不还。本案作为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帮原告追回了债务。

      本案总结如下:1.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需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条、转账记录等)。2. 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被告出具以原告作为出借人的借条,视为该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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