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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及亲子鉴定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9-23 15:01 浏览量:191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X日吴某与原告秦某某登记结婚,2019年X月15日育有一女。原告婚前隐瞒重要工作事实,且婚后依然无悔改之意与陌生男子来往密切,未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导致二人矛盾增多,2020年4月29日秦某某将吴某起诉至灞桥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并主张孩子由其抚养,法院立案后向吴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及起诉状。

案件处理结果: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20)陕XX民初X号】,内容如下:一、秦某某与吴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吴某自行抚养,秦某某每月探视孩子两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办案心得:

本案系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该案虽然是原告起诉,但是根据事实和案情问题更多集中在原告秦某某是否出轨以及孩子是否是被告亲生的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被告提供了很多微信聊天记录,但是对方予以否认,而且想多不够直接,所以关于这一点法院很难认可,故在此方面鉴于取证难度所以风险还是要提前告知。第二点关于孩子是否为亲生的,鉴于原告的工作性质以及隐瞒有众多事实以及还陌生男子不正常的关系,故很有必要进行亲自关系鉴定。而且这也是为了孩子的以后考虑,以免对孩子造成不公平。这也是解决抚养权的前提,所以该案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我们就提出了亲子鉴定。第三点是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我们主要的根据是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参考《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二、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解释“父方及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一致,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再结合案件事实情况考虑孩子应该由被告抚养为宜。

该案最终被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均达到。案件取证难。因为婚姻案件涉及到的个人隐私比较多,所以在办案的过程中取证很困难;还有就是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事实证据很难固定也比较抽象,感情问题比较多。

    综上,婚姻家庭案件鉴于当事人容易激动或者情绪化,故在处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措辞,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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